文号 | 平政〔2010〕2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0-0006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财政融资管理,严格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防范财政风险,确保融资资金安全、高效运转,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融资的任务。财政融资是按照城市发展规划,为完成市政府决定实施的建设项目任务,筹措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财政融资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围绕落实市政府决策目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努力完成财政融资任务。
二、财政融资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财政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融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融资办)设在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融资日常工作。
三、财政融资工作责任分工。市融资领导小组实行定期工作会议制度,研究财政融资计划、项目、规模、期限、利率、使用及还贷等重大问题,加强对融资工作的管理。市融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按各自职能完成相关任务。(一)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建立和及时调整重点建设项目库,完善项目前期工作。(二)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要于当年第四季度前向市融资办提供下年度计划开工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环境、建设等完整的审批文件及下一年度分项目、分期工程建设用款计划。市融资办根据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建设项目任务、当年财力及项目前期资料,编制融资计划草案,报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后,提交市融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三)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融资建设项目计划,实施市政府批准的融资计划任务,并据此编制与执行年度财政债务预算。(四)各融资机构按照市融资领导小组下达的融资计划,与金融机构洽谈办理财政融资合作事宜,完成融资任务。(五)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工程进度计量等相关资料,配合财政部门完善资金拨付手续,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六)金融机构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手续按规定时限拨付资金,并根据国家金融政策进行贷后监管。
四、财政融资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财政融资资金是为弥补财政预算资金不足,以市政府批准的融资机构为主体,通过向银行贷款取得的,由财政负责偿还的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财政融资资金作为政府当年财力的组成部分,纳入债务预算,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严格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一)财政融资资金严格依据“按基建程序、按财政预算、按工程进度”的原则使用。(二)财政融资建设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大宗器材购置等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三)财政融资建设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接受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监督。(四)财政融资建设项目实行派驻财政监督员制度,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应按照财政监督相关制度积极给予配合,及时提供项目建设的支出明细资料及设计变更资料。
五、财政融资资金的偿还。财政融资以量力而行、综合平衡、节约成本、防范风险为原则。偿还贷款利息的资金来源为各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建资金部分;本金到期,采取展期续贷,或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分期归还的办法清偿。对于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融资机构承贷,用款单位负责偿还本息的财政债权性融资,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明确法律责任,防范财政风险。
六、强化财政融资运作能力。积极做大财政融资机构的资本金规模,整合资源,增加现金流入,提高资信等级。积极运用各种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对用于投资、转贷的融资,应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财政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财政融资的核算管理。财政融资实行“专户管理、统一核算”,各融资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贷款资金专户,其业务活动接受财政国库的政策业务指导和审计监督。市融资办应汇总掌握各融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和财务运行情况,定期向市融资领导小组报送报表、简报,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八、加强融资成本管理。为降低利息成本,市融资办可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贷款专户资金流向和流量状况,在各融资机构之间合理调度资金,也可利用专户闲置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范围、程序开展理财业务。
九、实行目标责任制。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项目建设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将本部门、本单位应承担的财政融资任务列入年度工作目标,保证融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财政融资业务的监督,融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融资资金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财政 资金 管理 意见
主办:市财政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4月20日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