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全市驻民营煤矿监管者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号 平政明电〔2010〕11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0-00048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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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马凯国务委员的指示,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局长、河南省人民政府郭庚茂省长要求,深刻吸取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炸药爆炸事故教训,加强对全市驻民营煤矿监管者的监督,迅速扭转安全生产工作被动局面,强力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和关闭退出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从今晚开始,立即组织监察、公安、煤炭、国土资源、电力等职能部门,抽调精干力量,对辖区煤矿停工停产情况逐矿进行全天候执法检查(重点为夜间),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位,直至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关闭退出工作全部结束。
    二、执法检查内容:一是包驻矿制度是否落实,10人监管小组人员是否到位,是否认真履行职责;二是已被兼并重组主体接收的矿井,是否存在超人员入井现象;三是退出矿井和兼并重组未交接矿井,断电工作是否执行到位,各项监管措施是否落实。
    三、具体要求:1.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凡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煤矿出现安全问题的,将严格追究督导执法人员的责任。2.各县(市、区)将督察人员名单于6月24日上午10点前上报市兼并重组指挥部,每个督导组不少于3人。
    四、检查情况实行日报制,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将检查情况于次日10点之前上报市兼并重组指挥部。
    特此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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