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0〕47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0-00088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平顶山市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遏止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实现全市矿业秩序的长治久安,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的违法矿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成立平顶山市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王 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厅级干部)

  副组长:崔建平(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周其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荣海(市监察局局长)赵法林(市安监局局长)亢根柱(市煤炭局局长)成 员:史长现(市发改委副主任)

  高豫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建军(市监察局副局长)

  余冠军(市安监局调研员)

  许占锡(市煤炭局副局长)

  郑世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仝宛鎏(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经刚(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分局副局长)

  王 军(平顶山供电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周其芳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活动。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自2010年7月15日开始,至8月15日结束。(一)排查摸底阶段(7月15日至7月20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公安、发展改革、电力等部门对辖区内特别是跨县(市、区)交界处无证开采煤炭、铁、铝矾土、陶瓷粘土和石灰岩等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对边远地区以封闭式养殖场、个体工厂或居民庭院内是否存在隐蔽非法矿井进行逐个排查。对矿井井上井下、矿区建筑物内存放的炸药及辖区内的炸药库进行细致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分类登记造册,于7月20日前上报市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活动办公室。(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21日至8月10日)1.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公安、发展改革、电力等部门实行部门联动,对排查出的地下矿井和家庭作坊式矿井要拉倒井架、拆除设备、填实井筒、恢复地貌。2.坚决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矿山企业、矿点。对无证开采行为,必须立即收缴炸药、没收设备、切断电源、填实井筒、遣散民工、恢复地貌,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造成资源破坏、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公安部门对矿区内私自存放的炸药要依法没收,对来路不明的黑炸药要追查其来源,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停工停产矿井剩余炸药要进行集中存放,确保安全;对辖区内的炸药库要按照爆炸物品存放的规定进行安全存放。4.依法严厉打击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凡属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处罚到位;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5.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6.依法严厉打击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违法行为。对以采代探的行为,按无证采矿查处;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履行资料汇交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7.对不按照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勘查、开采的,对处于保留期的探矿权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勘查施工、违法开采、盗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或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8.对无证煤矿,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公安等部门实施关闭。(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1日至8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完成后,要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四、职责分工

  (一)按照安全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县、乡两级政府负责辖区内无证矿山关闭工作,对辖区内的各类矿山负安全监管责任。(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严肃查处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资源的违法行为。对煤矿的监督管理按照《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现矿山超层越界开采,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应将违法情况向煤炭、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通报。对关闭的煤矿,要及时依法上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三)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瞒报事故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决定关闭的煤矿,要及时依法上报注销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发现煤矿擅自开采边界保安煤柱及其它重大事故隐患后,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应将违法情况向煤炭、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四)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大对辖区内停工停产整顿矿井的明察暗访力度,发现停工停产矿井违法、非法生产,要依法从重处理。(五)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停工停产煤矿和关闭煤矿及非法非煤矿山的民爆物品,严肃查处非法民爆物品的来源。(六)电力部门负责各类有证矿山日常供电工作,对依法关闭的矿井及时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七)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供电部门的供电行为实施监督。(八)工商部门负责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九)监察部门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的深刻教训,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抓好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负其职,各尽其责,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抓,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抓出成效。(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整治不彻底造成矿业秩序混乱的县(市、区),市政府将责成监察部门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三)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写出专项整治报告,上报市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主题词:能源 非法 矿产△ 整顿 方案 通知

   主办:市国土资源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八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7月14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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