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拆迁居民新村建设工作的意见

文号 平政〔2010〕58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0-0007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叶县、鲁山县、宝丰县、郏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优化我国水资源配置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总干渠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工程建设的成败。目前,我市征地拆迁工作已全部展开。为全面做好拆迁安置工作,把拆迁居民新村建设成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国家批复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征地拆迁实施规划,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拆迁居民新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逐步把拆迁居民新村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备、村容村貌整洁、文化体育设施齐全、民主管理规范、村风民俗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使每户拆迁居民都有一个生产方便、生活便利、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的居住环境。

  二、工作原则

  拆迁居民新村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民主决策、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拆迁居民新村建设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相结合,必须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新村选址必须选在中心村规划区内。新村房屋建设采取国家补偿、市县奖励、个人投入的办法,原则上由拆迁居民自建或联建。新村房屋建设以村为单位统一设计,房屋结构需经县级城建部门审定,房屋外观需经县、乡级新农村主管单位、城建部门、规划部门审核。

  三、推进措施

  为全面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加快推进我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拆迁居民新村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按要求搬迁建房的、已经国家批复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平顶山段涉及的拆迁居民进行奖励。(一)奖励标准及要求1.按要求搬迁、建设两层楼房的拆迁居民每户奖励15000元。其中,沙河渡槽和北汝河倒虹吸工程沿线需拆迁居民住房于2010年9月20日前(叶县段,鲁山南1、2段,鲁山北段,宝丰至郏县段10月31日前)完成拆除和场地清理的,每户奖励5000元;2010年10月10日前完成房屋主体建设的,每户奖励5000元;2010年10月31日前新房建设具备入住条件,按规划统一建设围墙门楼,并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

  2.按要求搬迁、建设一层房屋的拆迁居民每户奖励6000元。其中,沙河渡槽和北汝河倒虹吸工程沿线需拆迁居民住房于2010年9月20日前(叶县段,鲁山南1、2段,鲁山北段,宝丰至郏县段10月31日前)完成拆除和场地清理的,每户奖励5000元;2010年10月31日前新房建设具备入住条件,按规划统一建设围墙门楼,并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1000元。

  拆迁建设进度由市移民安置局、市新农村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验收。

  (二)资金筹措。奖励资金按市、县级财政各负担50%的原则分级负担,市级负担资金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列支,县级负担资金由县级财政自筹。市、县级财政根据移民主管部门和新农村办公室联合提供的奖励名单,按各自承担的奖励额度,一次性拨付给本级移民主管部门,由移民主管部门直接兑付给拆迁居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拆迁居民新村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制定考核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强力推进新村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负责、各司其职、注重实效、搞好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制定帮扶政策和措施。卫生部门要将新村村级卫生室建设纳入专项资金补助计划;林业部门要对新村绿化进行指导,并按政策给予补助;文化部门要负责新村文化活动室建设;体育部门要负责新村体育设施配套;电力部门要免收电力建设和户户通电工程的施工费;广电部门要免收电视网络的入户费;县级城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房屋建设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房屋建设质量。(二)严格管理,强化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新村建设的施工管理,切实加强对房屋建设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要加强新村建设的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三)加强宣传,发动群众。各地要加强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新村建设的重大意义、政策原则、实施措施和具体要求。要突出宣传新村建设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投身新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扎实有效推进我市南水北调总干渠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水利 移民 安置 意见

   主办:市移民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六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9月2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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