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0-00053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关于开展“教师之歌”征集评选活动的启事
为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教育部决定开展“教师之歌”征集评选活动,面向全社会征集并评选出若干首优秀歌曲和一首主题歌曲。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活动目的
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教师认真履行崇高使命,扎实推进师德师风和教风行风建设,营造全社会关心教育、支持教育的浓厚氛围。
二、活动对象
专业和业余歌曲创作者均可参加征集活动,特别欢迎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师生员工踊跃投稿。
三、作品要求
1.参评歌曲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主题突出,积极向上,能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融思想性、群众性、艺术性于一体,风格鲜明,旋律优美,便于传唱。
2.歌词内容重点颂扬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崇高使命感、责任感和默默耕耘、无私奉献的精神,赞美人民教师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高尚品德,抒发青少年学生热爱祖国、感念师恩的真挚情感。
3.歌曲形式、体裁、风格不限,成人歌曲、少儿歌曲均可,独唱、重唱、表演唱、齐唱、合唱等均可。
4.歌词和曲谱须同时提交。如条件许可,欢迎随寄适合在电台及网站媒体上播出的用应征歌曲编辑的录音制品(磁带、CD、MD均可,须注明演唱者姓名、身份)。
5.应征作品不予退稿,请作者自留底稿。
四、活动时间
1.作品征集、报送、推荐阶段:2010年9月-2011年4月。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30日(以寄出地邮戳为准)。
2.作品评比阶段:2011年5月-2011年8月。
3.结果公示与颁奖阶段:2011年9月。
五、报送及评选方式
1.社会参评作品邮寄至教育部“教师之歌”征集评选活动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6097189、010-66096474
通讯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邮编100816
电子邮箱:jiaoshizhige@126.com
2.教育系统参评作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部直属高校集中报送给“教师之歌”征集评选活动办公室,不接受个人报送作品。教育系统参评办法另文通知。
3.教育部将会同有关方面组成评选委员会,遴选若干首优秀歌曲和一首主题歌曲,于2011年教师节主题晚会上发布入选的优秀歌曲和主题歌曲。
六、奖励
本次活动是公益活动,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教育部对入选优秀作品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
1.作者须承诺应征歌曲不涉及抄袭、剽窃等著作权纠纷;作者按有关法律享有所创作歌曲的著作权。
2.应征作品入选后,教育部有权邀请有关专家对作品加工修改,并享有对入选歌曲的使用权、复制权(印刷、录音、录像)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教育部承诺对入选作品不授予任何第三方使用。
3.作者投稿即视为知晓并同意以上“1”“2”两项。
4.本次征集评选活动解释权归教育部。
教育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