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0000000/2016-0010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在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依托综合治理平台,在“大调解”工作格局下使调解工作更加科学、规范、高效,深受群众好评。 改变公安调解“大包大揽”状态 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 传统的公安行政调解大包大揽的社会管理方式、以及群众“有困难找警察”的思维定式,形成了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治安纠纷,派出所都要全部受理的局面。这不仅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而且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甚至导致矛盾的叠加和转移,不利于社会稳定。 中央政法委部署“三项重点工作”时指出,各地要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公安部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要全面落实中央综治办出台的《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意见》,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通过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分组工作、制定细化方案、积极开拓创新等一系列有力措施,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 公安部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要深入排查涉及群众家庭和邻里之间的小矛盾、小纠纷,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综合采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手段,及时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最大限度地预防一般性矛盾纠纷转化为民事案件、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特别是信访突出问题。发挥治安调解社会“减压阀”作用 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共调解处理治安案件372万余起,占查处治安案件总数的33.7%% 2007年12月,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从调解范围、程序、形式等多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治安调解工作。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对超越范围调解、“和稀泥”式调解等问题进行通报;要求把调解优先的原则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积极运用公开调解和现场调解,推动派出所建立调解室,着力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有力推动“大调解”工作深入开展。江苏、北京等地推行“公调对接”、“民调进所”等工作模式,依托综合治理平台,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化解社会矛盾,尤其是在派出所建立调解室,形成了“关口前移、预防为主、调解为先、促进和谐”的“大调解”格局。 据统计,近3年全国治安调解处理的案件数年平均增幅达39.4%%,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共调解处理治安案件372万余起,占查处治安案件总数的33.7%%,充分发挥了治安调解社会“减压阀”的作用,及时防止了一大批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矛盾纠纷化解新模式破解难题 将从宏观层面确立“大调解”工作格局,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和具体运行方式、案(事)件流转程序 “公调对接”、“民调进所”、“矛盾纠纷调解进社区”等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新模式的应用,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基层公安机关因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牵涉警力、制约公安主业开展的难题。更重要的是,信访数量、民转刑案件数量明显下降,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提升,消除了很多不利于社会稳定的隐患。 记者从公安部获悉,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行政调解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深化“大调解”工作,将由中央综治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委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从宏观层面确立“大调解”工作格局,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任务和具体运行方式、案(事)件流转程序;细化有关工作机制和操作规范,在提高社会矛盾化解效率的同时,进一步提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