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2008年度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和撤销部分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09〕58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04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08年以来,全市各县(市、区)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爱卫发〔2005〕6号印发)和《平顶山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平政〔1999〕64号印发)的规定,不断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积极组织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经申报、验收、公示,市政府决定命名汝州市移民办等116个单位为2008年度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同时,经对已命名单位重新考核,决定撤销舞钢市明珠大酒店等16个单位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希望各县(市、区)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方法,鼓足干劲,再接再厉,不断巩固和扩大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成果,为推动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深入开展、有效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2008年度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名单(略)

  2.被撤销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名单(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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