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0〕7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0-0010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点企业:《平顶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平顶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与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依照国家和省关于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平顶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项目及人员。
第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设立平顶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对获得特等奖的奖励5万元、获得一等奖的奖励1万元、获得二等奖的奖励5000元;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每年奖励的项目不得超过100项。
特等奖项目必须是特别重大的优秀成果,每年奖励项目控制在5项以内。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由成果完成单位申报,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市直单位推荐。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聘请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科技专家,对经推荐的成果项目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由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进行审查评定,作出获奖成果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作出的关于获奖成果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其奖金数额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于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骗取奖励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缴证书和奖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协助提供虚假证明、数据或材料以及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参与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科技 奖励 办法 通知
主办:市科技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六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21日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