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平顶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0〕72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015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平顶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平顶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互济和抗风险能力,推动全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市级统筹的原则

  围绕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在全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有效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11月20日前)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要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二)财务审计阶段(2010年12月10日前)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协助市审计部门,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做出审计结论。

  (三)移交衔接阶段(2010年12月25日前)

  根据审计结论,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财政部门所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活期存款余额,2010年12月25日前全部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汇总后一并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持有购买的国库券和定期存款要核准无误后登记造册,暂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保管,待到期后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办理移交手续。原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周转金暂留,待核定2个月支出户周转金额后予以补差。

  (四)全面实施阶段

  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四、管理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市级统筹的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对全市工伤保险工作进行指导、督查、管理、考核。(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1.办理市级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2.负责市级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工伤保险基金的稽核。3.负责审批和支付全市工伤保险待遇。4.编制统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5.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三)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市、区)工伤保险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1.办理本县(市、区)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2.负责本县(市、区)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工伤保险基金的稽核。3.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4.负责发放工伤保险待遇。5.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四)市财政部门要强化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拨付工伤保险基金;要保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业务经费,对市级统筹增加的网络建设经费要给予扶持。(五)市审计部门要依法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审计,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营。

  五、统筹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工伤保险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基金征缴。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率按原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平劳社工伤〔2005〕20号)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每年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没有完成当年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出现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暂由县级财政垫付,以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归还。(三)基金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后的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1.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

  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收入户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于每月25日前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于当月末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拨到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向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继续收缴。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并按规定上缴省级储备金。当本市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政府先行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2.工伤预防费根据当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总额,在年终结账时按5%一次性提取。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3月将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拨付至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3.工伤认定调查费由市财政部门按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1%列入财政预算。(四)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级工伤认定具体事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具体事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重大群伤事故、死亡事故,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进行前期调查取证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合调查核实后,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正式工伤认定。

  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五)待遇支付。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审批和支付工作。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按照全省统一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大额工伤医疗费支付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具体数额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核定。各县(市、区)1-4级工伤待遇及工亡待遇的核定,须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六)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管理。全市统一各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制度和经办程序,统一表格和文书。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

  六、组织领导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各项工作,不断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和经办机构队伍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为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主题词:劳动 保险 方案 通知

   主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6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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