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安排意见的通知

文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1-00002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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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会〔2011〕4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按照《关于加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豫财会〔2003〕40号)的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我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模式,现就2011年度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方式

  本年度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工作由省财政厅会计处统一部署,省总会计师协会具体组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会计科(处、股)负责本辖区报名工作。

  培训地点以省内培训为主,以北京、上海、厦门三个国家会计学院和重点财经大学为辅,适时组织省外、境外和国外培训。

  二、培训内容

  1、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2、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执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3、最新税收与会计政策解读

  4、财务分析与报表质量要求

  三、时间安排

  省外、境外和国外培训班在10月份以前举办,省内培训班11月份举办。即日起办理各期培训班的报名手续,有关事宜请登录河南总会计师协会网站(www.hpcfo.cn).

  四、其它有关事项

  1、报名方式:各参加培训人员,根据会计人员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财政局会计科(处)报名,办理参加培训登记手续;省属单位到省总会计师协会报名,或者在河南总会计师协会网站报名,以便有计划进行组织。

  不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报名和培训事宜。

  2、各省辖市财政局会计科(处)应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凡各省辖市当期培训班参训10人以上者,应由财政局会计科派专人带队负责,并建立高级会计人员培训档案。

  3、培训结束后,省财政厅会计处统一为参加培训人员办理2011年度继续教育确认手续。

  4、各省辖市财政局会计科(处、股)组班外出培训的,须报经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批。

  5、参加培训人员,不得带家属及子女。如有变化或未尽事宜以临时通知为准。

  6、咨询电话:0371-60137328、60137329。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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