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1〕40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1-00038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平顶山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平顶山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建设项目的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项目,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等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各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配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开闭所、配电所、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临时施工电源工程除外。

  第五条 配电设施应当按国家标准及规范建设,坚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招标投标、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

  第六条 配电设施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七条 市供电企业负责我市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八条 市发改委负责定期核算配电设施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凭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市供电企业办理相关用电手续。

  第十一条 市供电企业受理后,负责组织工程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在建设单位交房之前完成配电设施建设,达到入住用电条件。

  第十二条 配电设施工程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物资供应、施工、监理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设计、物资供应、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确定的供电方案,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严格按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并对物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按批准的施工设计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针对配电设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配电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 配电设施建设完成后,由市供电企业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配电设施公用部分(居民及商业计量装置以前电力设施)由市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市供电企业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供电抢修人员到达观场的时间一般为:城区范围45分钟、城郊地区90分钟。专用部分(电梯、井房、社区服务、社区路灯和楼梯照明等专用变压器及以后电力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市供电企业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监察。

  第二十条 市供电企业接收配电设施后,配电设施公用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市供电企业承担。

  市供电企业对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及物业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二十一条 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工程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河南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电容量应在综合考虑我市的社会经济、气候及家庭能源使用种类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时满足应急照明和消防安全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三条 配电设施建设应能满足供用电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灵活、管理方便的要求,并留有发展裕度。符合电网建设、改造和发展规划要求。满足客户近期、远期对电力的需求,具有最佳的综合经济效益。具有满足客户需求的供电可靠性及合格的电能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以及技术装备先进要求。

  第二十四条 市供电企业根据住宅项目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间以及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供电方式、电能计量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配置的相关技术要求。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多电源供电方式,提出保安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的配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住宅项目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为:单套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4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8千瓦;高档住宅(别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16千瓦;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瓦配置。

  第四章 费用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住宅项目用电手续时,应按市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的住宅项目配电设施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和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规确定的建筑面积核定的数额缴纳配电设施建设费用。

  第二十七条 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供电企业负责收取,集中管理,专项用于住宅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住宅项目缴纳的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与供电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的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的收取范围、标准、程序收取配电设施建设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改变收取程序,保证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用于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 市供电企业每年初将上年度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费用收支等情况向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对违反工程建设、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取消配电设施的托管、自管模式。市供电企业已受理但未送电的在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项目,由市供电企业与住宅开发企业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电力 办法 通知

   主办:市发改委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四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4月29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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