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1〕29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1-0002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平顶山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平顶山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
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河南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豫政办〔2011〕50号)要求,深入持久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深入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通过整治,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食品行业自律意识。通过整治,依法取缔和惩处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遏制违法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食品添加剂、乳制品、鲜肉及肉制品、食用油、面制品、水产品、饲料、辣椒及其制品、酒类、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保健食品等。(二)重点单位。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化工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等。(三)重点部位。上述重点整治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四)重点区域。农村、城乡接合部、县域接合部等。
三、整治内容
(一)食用农产品环节。加快开展种植养殖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重点检查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品的使用情况。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种植养殖农户有效组织起来,建立统一的质量安全确认制度。深入开展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农药、渔药、肥料、种子(种苗)等专项检查,做好以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药物残留为主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监测。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继续实行“瘦肉精”检查与动物检疫同步制度,严格落实出栏生猪检测关、屠宰生猪抽检关、外调生猪出境抽检关。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生鲜乳的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市畜牧局负责落实。(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使用添加剂企业进货查验、生产销售记录、出厂检验等制度。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根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确保生产企业在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志。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行为,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落实。(三)食品流通环节。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制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索证索票等制度,落实经营销售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针对不同时期食品安全特点,有针对性进行抽检,提高抽检频次。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食品批发及零售经营单位的专项执法检查,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法整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名牌等违法违规问题。严厉查处经营销售来源不明、非法渠道进货、标签标识不规范、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落实。(四)餐饮服务环节。严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查餐饮服务单位对采购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项登记、统一存放、严格领用,是否按有效期使用,严禁餐饮服务单位超剂量标准、超适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对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重点抽检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卤味食品调料、火锅底料、肉制品、食用油等。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落实。(五)畜禽屠宰环节。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落实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瘦肉精”检测,保障出厂(场)肉品质量。
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落实。(六)药品经营环节。强化药品经营企业的动态监管和现场检查,对我市原有蛋白同化制剂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消其定点经营资格。严查经营资质、购进和销售渠道,查清流向,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落实。(七)保健食品整治。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标签、说明书等专项检查。加大保健食品抽检力度,提高抽检效率,重点加强对采购和使用蜂胶、阿胶、动植物提取物、标示进口原料、缺乏特征性控制指标原料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持续开展保健食品风险监测,及时掌握违法添加的物质种类,探索其检测方法,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落实。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充分动员,宣传到位(2011年5月10日-2011年5月31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整治行动方案,并立即部署,迅速行动,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形成全社会齐动员的宣传氛围。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重点整治,落实责任(2011年6月1日-2012年3月31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落实,全面排查隐患,治理突出问题,严查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三阶段:加强督查,认真总结,确保实效(2012年4月1日-2012年4月28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强化督查,认真总结,全面提高,做到整治一项,巩固一项,防止前整后乱、出现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各级政府要把维护食品安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来抓,周密组织,深入推进。要切实负起食品安全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要投入更多精力,靠前指挥,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政府、各牵头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迅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目标,明确整治重点,逐项细化任务,逐级、逐环节落实整治工作任务和责任。各县(市、区)、各牵头部门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要在本方案下发两周内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密切行动配合,强化协调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形成工作合力。发现违法制售食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通报,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各级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三)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抓好整治工作的同时,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抓好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今年年底前,对所有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全面推行备案制、承诺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四)加大打击力度,严格行政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对提供虚假票据和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没收非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经营生产的相关制品;对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同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本地区内较长时间或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剂而未及时查处的,或者本地区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非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做好宣传报道,把握舆论导向。要积极开展整治行动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群众科学理性消费,防止不实炒作,制止虚假报道,对造成社会恐慌的谣言和不实消息要及时澄清,恶意炒作的要追究责任。(六)开展督查考评,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导检查,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逐级督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将专项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对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在每个阶段结束后一周内,将本阶段工作总结报送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报送专项整治统计报表、开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效、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及解决措施和建议等。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考核。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2.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3.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4.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5.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6.平顶山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专项整治行动统计报表(1-4)
附件3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
药物品种目录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Hydrochloride):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2000年二部P605。尾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2.沙丁胺醇(Salbutamol):药典2000年二部P316。尾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3.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70。尾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4.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一种尾兴奋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已批准,中国未批准。5.盐酸多巴胺(Dopamine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591。多巴胺受体激动药。6.西马特罗(Cimaterol):美国氰胺公司开发的产品,一种尾兴奋剂,FDA未批准。7.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90。尾2肾上腺受体激动药。
二、性激素
8.己烯雌酚(Diethylstib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雌激素类药。9.雌二醇(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1005。雌激素类药。10.戊酸雌二醇(EstradiolValerate):药典2000年二部P124。雌激素类药。11.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Benzo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9。雌激素类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9。雌激素类药。用于发情不明显动物的催情及胎衣滞留、死胎的排除。
12.氯烯雌醚(Chlorotrianisene)药典2000年二部P919。
13.炔诺醇(Ethinyl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422。
14.炔诺醚(Quin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4。
15.醋酸氯地孕酮(Chlormadinoneacetate)药典2000年二部P1037。
16.左炔诺孕酮(Levonorgestrel)药典2000年二部P107。
17.炔诺酮(Norethisterone)药典2000年二部P420。
18.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ChorionicGonadotrophin):药典2000年二部P534。促性腺激素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46。激素类药。用于性功能障碍、习惯性流产及卵巢囊肿等。
19.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Menotropins):药典2000年二部P321。促性腺激素类药。
三、蛋白同化激素
20.碘化酪蛋白(IodinatedCasein):蛋白同化激素类,为甲状腺素的前驱物质,具有类似甲状腺素的生理作用。21.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Nandrolonephenylpropion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5。
四、精神药品
22.(盐酸)氯丙嗪(Chlorpromazine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76。抗精神病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77。镇静药。用于强化麻醉以及使动物安静等。
23.盐酸异丙嗪(Promethazine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02。抗组胺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64。抗组胺药。用于变态反应性疾病,如荨麻疹、血清病等。
24.安定(地西泮)(Diazepam):药典2000年二部P214。抗焦虑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61。镇静药、抗惊厥药。
25.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362。镇静催眠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3。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6.苯巴比妥钠(Phenobarbital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5。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27.巴比妥(Barbital):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27。中枢抑制和增强解热镇痛。28.异戊巴比妥(Am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252。催眠药、抗惊厥药。29.异戊巴比妥钠(Amobarbital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82。巴比妥类药。用于小动物的镇静、抗惊厥和麻醉。30.利血平(Reserpine):药典2000年二部P304。抗高血压药。31.艾司唑仑(Estazolam)。32.甲丙氨脂(Meprobamate)。33.咪达唑仑(Midazolam)。34.硝西泮(Nitrazepam)。35.奥沙西泮(Oxazepam)。36.匹莫林(Pemoline)。37.三唑仑(Triazolam)。38.唑吡旦(Zolpidem)。39.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五、各种抗生素滤渣
40.抗生素滤渣: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附件5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1.苯乙醇胺A(PhenylethanolamineA):尾-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2.班布特罗(Bambuterol):尾-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3.盐酸齐帕特罗(ZilpaterolHydrochloride):尾-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4.盐酸氯丙那林(Clorprenaline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783。尾-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5.马布特罗(Mabuterol):尾-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6.西布特罗(Cimbuterol):尾-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7.溴布特罗(Brombuterol):尾-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8.酒石酸阿福特罗(ArformoterolTartrate):长效型尾-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9.富马酸福莫特罗(FormoterolFumatrate):长效型尾-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10.盐酸可乐定(Clonidine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645。抗高血压药。11.盐酸赛庚啶(Cyproheptadine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803。抗组胺药。
主题词:工业 食品 治理 通知
主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5月24日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