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腐败局就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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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精神,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领导同志对此十分重视,亲自过问、大力协调。监察部第二纪检监察室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推动相关工作并会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反复修改,研究制定了《意见》。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内容,日前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出台《意见》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非现金支付工具的迅速发展,以预付为特征的商业预付卡(也即通常所说的“购物卡”)发行规模不断扩大,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在减少现金使用、便利公众、刺激消费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对发卡机构缺乏有效监督管理,发卡机构根据购卡人需要随意开具发票,单位购卡支出摊入成本费用,公款消费和收受预付卡现象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普遍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些问题产生潜在金融风险,扰乱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不正之风,严重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对此反映强烈,亟需研究出台相应规定加以解决。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对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意见》针对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加强税收管理、维护持卡人权利等方面,全方位地提出了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措施。其中,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针对当前预付卡市场中发卡人掌握巨额客户预付资金,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监管,隐含潜在金融风险的现象,《意见》在以往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职责,要求人民银行、商务部分别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加强管理。同时规定,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放备付金,并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是促进反腐倡廉方面。针对当前公款购卡、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的不正常现象,《意见》在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环节新创了一系列制度,包括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等。《意见》还要求加大惩治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力度,明确规定收受预付卡不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

三是加强税收管理方面。针对当前发卡人根据购卡人要求随意开具发票、通过税前列支购卡成本偷逃税款等破坏税收管理秩序行为,《意见》明确规定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要求坚决查处在售卡环节开具虚假内容发票、购卡成本在税前列支等行为。

四是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方面。针对持卡人意见较多的卡片到期后不退余额、预付卡有关合同存在“霸王条款”等现象,《意见》分别明确规定了记名、不记名预付卡的有效期和超期卡内尚有余额情况的处理办法,最大限度地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并要求工商部门多措并举,切实维护持卡人权益。

问:我们注意到,《意见》新出台了购卡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等一系列制度。请谈谈这些制度的设计初衷。

答: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商业预付卡市场的违法违规问题大多发生在发行和购买环节。如发行大额不记名预付卡,为利用预付卡行贿受贿提供了便利;允许使用现金不记名不限额购卡,为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提供了便利;根据购卡人需要随意开具发票,为利用购卡公款消费、偷逃税款提供了便利。社会对这些问题反映强烈,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制度,堵住相关漏洞,回应社会关切。因此,《意见》设计了购买记名预付卡和一定数额以上的不记名预付卡者实名登记制度、购买一定数额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并逐笔登记有关账户信息制度、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并规定了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的具体措施。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可以大大增加公款购卡、收卡受贿等行为的难度和成本,达到源头治理的目的。

问:应当如何认识利用购物卡送礼乃至行贿受贿屡禁不止的现象?《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解决措施?

答:当前,在一些地区和部门,确实存在利用购物卡送礼行贿的不正常现象,有的还比较严重。必须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利用购物卡送礼行贿问题历来高度重视、态度鲜明,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就明确禁止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文件,也陆续开展了一些治理工作。但这一现象多年来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购物卡本身特点使其容易被用来送礼行贿等外部原因之外,一是思想认识存在误区,有的党员干部存在将在公务活动中收送购物卡简单地看作人情往来的错误观念,甚至不认为这是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有的党员干部存在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认为在工作往来中收送购物卡是普遍现象,不以为意。二是有关制度设计存在不足,只停留在对收送购物卡等行为简单禁止层面,只“治标”不“治本”,导致利用购物卡送礼行贿一再死灰复燃。三是工作中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不力。对收受购物卡者的处理往往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缺少应有的威慑力,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收卡受贿问题严重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威信,迫切需要有效治理。对此,《意见》一方面从预付卡发行购买环节入手,采取建立购卡实名制、非现金购卡制度、限额发行制度等措施,增加利用购物卡行受贿的成本和难度,通过上述一系列相关制度设计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腐败;另一方面,要求狠抓有关纪律规定的落实,加大查处收卡受贿工作力度,切实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作用、治本作用。《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以及最近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有关规定精神,再次强调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文件精神,规定收受购物卡涉嫌受贿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问:下一步,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具体落实《意见》方面有哪些工作打算?

答:这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七部门《意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国家预防腐败局将根据《意见》精神,结合职责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预防腐败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加强管理工作深入开展。违规收送预付卡是多年顽症,情况复杂,需要有关部门在各负其责的同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国家预防腐败局将充分发挥自身组织协调预防腐败工作的职责,协助有关工作牵头部门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的疑难问题,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注意把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和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建议商业预付卡相关主管监管部门根据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要求,对现有的规范商业预付卡发行流通的法规制度进行全面评估,论证查找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并根据查找结果对现有法规制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同时,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中,将以新制定的商业预付卡相关管理制度为评估重点之一,切实落实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的精神,力争新出台制度廉洁性风险最小化。

三是结合政务公开工作,从源头上制止利用公款购买预付卡。目前,公款购卡盛行,除发卡人可根据要求开具发票方便报销的原因外,深层次原因是财政资金使用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给公款购卡留下了空间。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制止公款购卡和政务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大力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尤其是详细公开有关行政经费使用信息,从源头上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国家预防腐败局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牵头单位,将切实抓好有关工作。

四是将拒绝收送预付卡纳入社会领域廉洁文化建设内容,推动廉洁政府和廉洁社会建设。违规收送预付卡之所以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社会上存在将公务活动中收送预付卡简单地看作人情往来的错误观念。要从根本上制止违规收送预付卡,一方面要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加强有关党纪国法的宣传教育,明确公务活动中收受预付卡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并可能构成行贿受贿犯罪。另一方面,要结合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在全社会,包括企业、学校、社区等开展拒绝收送预付卡的宣传教育。国家预防腐败局将根据今年工作要点,将有关内容纳入到推进社会领域廉洁文化建设工作中去,铲除不正之风赖以滋生的土壤。

五是配合人民银行做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落实《意见》内容,对不符合《意见》要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国家预防腐败局将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商务部牵头开展的对《意见》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从完善制度方面,对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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