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1〕6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1-0005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印发)的要求,经2011年8月5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市直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单位以及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单位要按照依法行政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凡未经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对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必须予以清退。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理性执法。
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时公布本地区行政执法主体。
附件:1.平顶山市直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2.平顶山市直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名单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平顶山市直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一、法定行政机关
1.平顶山市国家保密局2.平顶山市档案局3.平顶山市教育局4.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5.平顶山市民族宗教局6.平顶山市公安局7.平顶山市民政局8.平顶山市司法局9.平顶山市财政局10.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平顶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平顶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12.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13.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15.平顶山市水利局16.平顶山市农业局17.平顶山市商务局18.平顶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19.平顶山市卫生局20.平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平顶山市审计局22.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23.平顶山市统计局24.平顶山市体育局25.平顶山市粮食局26.平顶山市林业局27.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28.平顶山市旅游局29.平顶山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30.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31.平顶山市畜牧局32.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33.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4.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5.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36.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37.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38.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39.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
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组织
1.平顶山无线电管理局2.平顶山市地震局3.平顶山市知识产权局4.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5.平顶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6.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7.平顶山市医疗保险中心8.平顶山市测绘局9.平顶山市公路管理局10.平顶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11.平顶山市地方海事局12.平顶山市植保植检站13.平顶山市白龟山水库渔政监督管理所14.平顶山市文物管理局15.平顶山市森林公安分局16.平顶山市房产管理中心17.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8.平顶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19.平顶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20.平顶山市盐业管理局21.平顶山市残疾人联合会22.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3.平顶山市气象局24.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平顶山市监管分局
附件2
平顶山市直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名单
1.平顶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2.平顶山市殡葬管理所3.平顶山市农村公路管理处4.平顶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5.平顶山市交通路政管理支队6.平顶山市用水节水管理办公室7.平顶山市水政监察支队8.平顶山市河道管理处9.平顶山市种子管理站10.平顶山市植保植检站11.平顶山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12.平顶山市商务稽查支队13.平顶山市卫生监督局14.平顶山市职业卫生监督所15.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16.平顶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17.平顶山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18.平顶山市物价检查所19.平顶山市规划监察支队20.平顶山市客运管理处
主题词:司法 法制 通知
主办:市政府法制办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8月24日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