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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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务服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8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实施《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谈谈《通知》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自2011年1月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来,截至目前,已有山西、海南等十多个省市因地制宜制发了本地区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取得了积极成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行业反响热烈,认为该办法出台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反映,各地贯彻落实收费办法进度不尽平衡,而且已经发布的收费办法在监管手段等方面还有待完善,迫切希望财政部进一步推动。为此,财政部会计司于今年初启动了《通知》起草工作。《通知》根据当前行业反映的突出问题,针对低价恶性竞争现象提出了一系列根治措施,对于规范收费行为、提高事务所执业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的出台过程。

答:作为全国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高度重视事务所合理收费对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通知》是在反复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后正式印发的,切实贯彻落实了科学民主决策精神。

(一)充分调研论证。财政部会计司成立专门的调研组,赴部分地区、企业和事务所进行了实地调查和座谈研讨,在此基础上,对各地已经出台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并就相关共性问题、行业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二)内部征求意见。《通知》草拟完成后,财政部会计司书面征求了部内条法司、监督检查局、中注协等相关单位的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会计司对《通知》的相关制度安排进行了完善。

(三)公开征求意见。在前期内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为充分发扬科学民主决策精神,财政部于4月12日还将《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两个月,共收到来自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级财政部门,以及若干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回复意见100余条。我们根据各方面意见反馈情况,再次组织相关单位座谈研讨,对《通知》作了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

问:《通知》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通知》的具体要求主要有:

第一,重申委托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中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在招标项目评审中所占的权重最高不得超过20%。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因委托方特殊原因确需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一定价格减让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的75%,否则一律按废标处理。

第二,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尽早向社会公布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三,要求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收费会员公约制度。强调各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抓紧研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低价恶性竞争综合治理政策措施,将防范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与优化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分级分类管理结合起来,与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年度报备结合起来。

第四,规定对在收费方面被举报投诉或预警提示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对其主任会计师进行诫勉谈话。对经查实存在低价恶性竞争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作出处理并予以公告,并不得参与行业表彰奖励活动。

第五,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是本单位收费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其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抵制低价恶性竞争;同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不断严格业务约定、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健全执业程序,提高执业质量,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信任和市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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