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1〕79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1-0004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平顶山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平顶山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现按用热量缴纳热费和供热节能,不断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建〔2011〕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用户配合,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根据用热量计价收费,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积极推动供热计量改革。(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制定奖励政策,提高业主、供热单位、居民个人及其他投资主体进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积极性,创新改造模式和融资方式,通过供热企业改造、节能服务公司改造、单一产权主体改造、居民自发改造等模式,促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市场化机制的形成。2.试点先行,稳步实施。采取“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典型示范”的方法,选定成熟项目,树立样板,总结经验,有序推进,以典型示范带动全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扎实开展。3.统筹规划,同步推进。新建建筑供热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设施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分户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设施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二、工作目标

  (一)出台“两部制”热价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制定“两部制”供热计量收费(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收费)办法。

  (二)制定供热计量改造财政补贴政策

  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出台供热计量改革配套财政补贴政策,为供热计量改革提供积极支持。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供热计量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凡使用集中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其采暖系统建设应全面按照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保证达到分户计量的要求,做到“不欠新账”。

  (四)既有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凡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大型公建设施和办公楼,从2011年开始,用两年的时间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安装计量装置,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五)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

  充分发挥国家、省、市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居民个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十二五”期末完成我市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面积的35%。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房产管理中心、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新华区政府、卫东区政府、湛河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平顶山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供热分公司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光明兼任办公室主任。(二)工作职责

  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组织实施以及新建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供热计量改革财政补贴政策的制定、奖励资金的拨付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新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落实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

  市质监局负责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首次和后续检定工作。

  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在房屋销售环节落实新竣工建筑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供热计量收费方案,督促供热单位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新华区政府、卫东区政府、湛河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负责改造工作的发动、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改造过程中的各项协调工作。

  平顶山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供热分公司负责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革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工作任务和要求

  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采暖、系统节能、计量器具的监管、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的形成机制等方面,在推进中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积极性,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一)强化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监管

  供热计量监管由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供热计量的监管机制,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建设。1.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凡采用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安装热计量设施。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分户供热计量设计标准,并对其设计全面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供热计量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涉及集中供热的,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供热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督检查,强化供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不按产品标准和已批准型式进行生产以及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使用的行为。2.供热计量和室内温控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计量仪表及其他设备、设施安装使用前应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采用未经登记备案的产品。3.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对供热专项工程同步验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单位要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于供热工程达不到要求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供热单位不予联网供热。(二)推进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1.实施主体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供热单位、产权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及其他单位具体实施。2.资金筹措(1)既有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的原则,采取中央和省奖一块、地方财政配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的方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对于对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室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的项目,市级财政按建筑面积给予奖励。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资金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或居民承担。3.改造项目及奖励资金的申报(1)改造项目所有权人、供热单位等填写《平顶山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申报书》;《平顶山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申报书》从平顶山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报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均需提供电子文档)。(2)改造项目完工后,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改造工程的评估验收。对符合分户计量技术规范要求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核拨奖励资金,否则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拨奖励资金。(三)积极推进计量收费工作

  对已达到供热计量标准的建筑,应在当年实行按用热量收费。但对于当年投用的新建建筑因入住率低,计量设施可进行试运行。(四)广泛宣传,营造供热计量改革良好氛围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采取制作宣传手册等方式,深入宣传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改造效果、政策措施等内容,及时总结并推广供热计量改造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奖惩措施

  (一)为鼓励用户积极参与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加快我市供热计量改造步伐,对在本方案实施前作为试点已经进行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可以申报供热计量改造奖励资金。(二)为鼓励热用户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积极性,在试运行期阶段暂按面积预交热费,实施“多退少不补”政策。即供热结束后按热计量收费办法计算热费,计量热费高于预交的热费时,不补缴热费;低于预交的热费时,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两者差额。(三)对于不按本实施方案实施热计量改造的公共建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供热单位停止供热。

  主题词:城乡建设 公用事业 方案 通知 主办:市城市公用事业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三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2月27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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