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就规范引导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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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起草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以期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这部行为规范将如何规范和约束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怎样确保行为规范贯彻执行?新华社记者就此专访了卫生部有关负责人。

    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从哪些方面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

    答:由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种类繁多、涉及面广,不同类别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要求也不尽相同,很难制定统一的行为规范标准。因此,为了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针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特点,在行为规范内容上设定了基本行为规范和每类人员的分类行为规范。

    具体为:第二章共八条,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是医疗机构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第三至八章为每类人员在基本行为规范之外还需要根据其职业类别遵守的分类行为规范,分别详细列举了管理人员、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其他人员等六类人员的具体分类行为规范。

    例如,要求管理人员坚持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要求医师规范行医,因病施治,不过度医疗,积极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要求护士尊重关心爱护患者,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问: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如何保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贯彻执行?

    答:为了保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有效执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中明确由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规范的监督检查,并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和医师的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职称晋升、评先评优挂钩。

    同时,对违反本规范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援引了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以维护规范严肃性,保证有效落实。

    问:起草《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有何重要意义?

    答:医疗卫生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医疗卫生行业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民生,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对医德医风建设问题专门提出要求。

    近年来,全国医疗卫生系统通过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万里行、纠风专项治理以及创先争优、“三好一满意”等一系列活动,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医院管理,深入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广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注重自我学习、努力提高、依法执业,其职业道德素质和廉洁从业意识明显增强,医疗服务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塑造了良好的医疗卫生行业形象,保障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但是,也有一些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服务流程有待改进,个别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不强,服务态度较差,诊疗行为不规范,造成了负面影响,群众反映突出。

    另外,由于医疗机构非常多、医疗队伍比较大,性质和管理体制也比较复杂,虽然许多单位在管理中也提出了一些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的制度规定,但各有侧重,不太一致。急需要出台一个统一的行为规范,既规范广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又能起到一个统一的教育引导作用。

    因此,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实施卫生“十二五”规划起步与展开的衔接时期,结合行业管理需要,针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服务、诊疗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卫生部组织力量研究起草《医疗机构工业人员行为规范》,规范和约束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是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要求的具体措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进医疗服务质量,解决医疗服务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医改顺利进行,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对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一些法律和文件中已有相关内容,为何还要专门制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答:从现有法律和制度来看,虽然《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卫生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中都有相应的内容,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进行了规范约束。应当说,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在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规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已有的这些法律和制度文件中关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有的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不利于落实;有些是禁止性约束,缺乏正面教育引导作用;有的比较分散,不太集中,不便统一执行。

    还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行为方面也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社会反映也比较突出,但由于法律文件的滞后性,这些新的问题在相关的法律和文件中都还没有涉及、没有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因此,制定专门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整合、细化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的要求和规定,并结合医疗卫生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新希望,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进一步丰富完善,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问:请介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起草过程。

    答:《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起草工作,从今年初开始筹划着手。卫生部领导对指定起草这部文件非常重视。卫生部医政司、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卫生部纠风办会同中国医师协会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具体负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起草工作。

    在广泛深入调研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起草小组于今年8月份形成了初稿。此后,起草小组多次召开座谈会或者以书面的形式,广泛征求了卫生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和全国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以及有关行业学会协会的意见,还实地到一些医疗机构听取了部分医务人员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小组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

    由于考虑到涉及面广、意义重大,慎重起见,我们专门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全行业和全社会征求意见。一方面希望通过这个征求意见的过程,在全行业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希望全社会参与进来,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工作,反映社会群众的新期待和要求,理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艰辛,监督他们的行为。

    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属于哪一类制度文件?将以何种形式发布?

    答:《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应当定位为卫生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要求,对医疗机构从业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属于卫生部门的内部管理规范,将来会将以卫生部部长令的形式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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