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号 平政〔2012〕2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029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法〔2011〕38号文件切实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1〕41号)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2011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下列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废止、宣布失效或修订。

  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区制止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平政〔2010〕33号,2010年5月11日印发)(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中村和旧城连片开发改造工作的通知》(平政〔2011〕74号,2011年9月7日印发)(三)《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规定》(平政办〔2010〕104号,2010年8月24日印发)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的意见》(平政〔2005〕42号,2005年10月10日印发)(二)《平顶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平政〔2005〕54号,2005年12月7日印发)(三)《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平政〔2009〕14号,2009年2月17日印发)(四)《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止城市规划区违法占地违法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07〕76号,2007年9月13日印发)

  三、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郑石太澳高速公路平顶山段征地补偿问题的通知》(平政〔2005〕46号,2005年11月4日印发)(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焦(作)桐(柏)高速公路叶县至舞钢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通知》(平政〔2008〕9号,2008年3月21日印发)

  (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河南省焦(作)桐(柏)高速公路叶县至舞钢段建设征地拆迁部分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09〕95号,2009年11月16日印发)

  四、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若干规定》(平政〔2008〕41号,2008年8月15日印发)

  (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平政〔2009〕30号,2009年4月21日印发)

  上述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由市城中村及旧城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城市区政府参与,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筹协调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修订完善等工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尽快出台我市的相关规定,待新规定出台后,上述规范性文件自行废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综合 规范 文件 决定 主办:市政府法制办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月5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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