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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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至年终,农民工“讨薪难”都会成为热点。去年,我国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赢得公众一片喝彩。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效力,打击欠薪违法行为、捍卫劳动者工资报酬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操作办法。

  查处欠薪罪案,各部门职责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了规定,并从2011年5月1日开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共同参与实施。

  杨志明表示,落实好这一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在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和司法移送工作中形成职责明确、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为此,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四部门联合下发了《通知》。

  《通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通知》要求,人社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在这些工作中,人社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应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依法对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依法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通知》要求建立沟通机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过程中,各级人社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各级人社部门要主动与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用法律武器有力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移送欠薪案件,更畅通高效

  一些地方曾出现拖欠工资企业主逃跑、欠薪不知该向谁追讨的情况。杨志明介绍说,在以往的欠薪案件查处工作中,企业主欠薪逃跑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法律文书送达至本人非常困难。而此次《通知》对送达文书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已经逃匿的行为人,在无法直接将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送达本人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其他适当的方式。

  《通知》同时明确了移送工作的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对于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形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杨志明认为,这些措施将保证欠薪案件的移送工作能够得到依法、高效办理。 此前曾有报道称,刑法明确“欠薪入罪”后,全国仅广东查处了相关案件。杨志明介绍说,事实上,去年以来各地相继查处了一批拒不支付报酬的案件,切实保障了劳动者权益,收到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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