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预防和治理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2〕9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020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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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点企业:《平顶山市预防和治理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平顶山市预防和治理煤矿超层越界开采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监督管理,杜绝超范围开采,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根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印发)等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超层越界”是指:(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煤层层位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四条 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监管工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责任做好除边界保安煤柱以外的保安煤柱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炭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举报,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实施动态监测,国土(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监督矿山企业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

  第七条 开展矿山年检工作,核定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指标,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等措施,促进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及时发现矿山企业违法情况。

  第八条 每月定期聘请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对矿山企业进行井下实测,掌握生产进度和掘进动态,落实“谁测量、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管理制度,及时防范企业超范围开采。

  第九条 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每季度至少报送一次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并对图纸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条 严格前期审查,后期监管,监管煤炭企业严格按照开采利用方案进行采掘活动。

  第十一条 实行分类管理,对可采储量少、开采规模大的矿井,实行重点管理;对可采储量大、开采规模大的矿井,加强动态管理;对资源趋于枯竭的矿井,严密监控。

  第十二条 建立边界密闭墙管理制度,对发现有超层越界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责令退回原矿区范围并打上永久性密闭墙,对密闭墙实行编号管理。对矿井内所有密闭墙统一进行管理,建立管理台账,编号登记,并在密闭墙上喷写永久性编号,凡发现编号改变或损毁的按超层越界处理。

  第十三条 对储量动态监测和煤矿年度检查工作进行督导,组织开展储量动态监测和煤矿年度检查工作,对煤炭企业进行抽检和对下级国土(地矿)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工作进行督查。

  第十四条 根据《河南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豫国土资发〔2003〕173号印发)的要求,组织矿产督察员做好本辖区煤炭企业的督察工作,发挥矿产督察员专业水平,及时处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聘请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定期、不定期对正常生产煤矿进行实测抽检,通过实测抽检掌握煤炭企业是否违法开采,从而督查下级国土(地矿)资源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

  第十六条 协调配合,共同监管,发现煤炭企业超范围开采,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及时函告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协调配合,加大监管力度。

  第十七条 加强保安煤柱的监管,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煤矿依法严厉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能源 煤炭 管理 办法 通知 主办:市国土资源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八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月29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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