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号 索引号 000000000/2016-00237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驾驶人综合素质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为提高客货运驾驶人队伍素质,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近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要求,严格客货运驾驶人准入条件,部署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严格客货运驾驶人管理是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中之重

    客货运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容易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近年来,从事营运的客货车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2011年,全国共接报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其中营运客货车辆肇事50296起,占23.9%,造成20648人死亡,占33.1%。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27起,造成451人死亡,其中营运客货车肇事的事故23起,造成390人死亡,分别占85.1%和86.5%。特别是去年10月7日天津滨保高速特大事故,造成35人死亡,其中绝大多数是在校大学生,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从这些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看,驾驶人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据统计,全国共有营运驾驶人1944万人,其中,客运驾驶人205万人,货运驾驶人1739万人。一些营运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应急处置技能不足等问题突出,暴露出大中型客货运驾驶人准入门槛较低、运输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驾驶人日常教育缺失等问题。将客货运驾驶人作为监管重点,采取强有力的手段严格资格准入、严格教育管理,是深化国务院“五整顿”“三加强”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是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要求。

    据了解,该《意见》本着突出重点、严格管理的原则,将区分管理客货运驾驶人和普通驾驶人,针对客货运驾驶人的职业特点,从驾驶培训考试、准入资格管理、日常教育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出台了17项严格管理举措,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同时,《意见》进一步强化了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工作衔接,明确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职责,建立了对客货运驾驶人实行全过程监管、终身诚信考核的管理机制。

    大中型客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

    严格大中型客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从源头环节强化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养成,是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目前,全国共有大中客车驾驶人1141万人,大中型货车驾驶人4932万人。分析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些大中型客车驾驶人应对恶劣天气、复杂路况和突发情况的能力不足,部分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差,疲劳驾驶、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多。在2011年客货运车辆肇事的23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因驾驶人交通违法造成的事故占91%。“10.7”天津滨保高速死亡35人特大事故,驾驶人超速驾驶、面对突发情况猛打方向盘导致车辆侧翻是主要原因。注重对驾驶人素质教育、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能力的培养是加强管理的重要任务。

    为增强驾驶人培训、考试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安全意识和技能,《意见》要求大中型客车要严格落实夜间驾驶考试,并在场地内培训和考试中增加模拟雨天、冰雪、湿滑路和突发情况处置等项目,实际道路培训和考试增加山区、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内容。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的规定,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落实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各项工作要求。2012年4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计时管理系统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客货运驾驶人准入门槛提高 严重违规将进入“黑名单”库

    从事客货车营运的驾驶人是参与道路交通运输的主体,其安全驾驶意识和素质高低对道路交通安全有重要影响。由于目前客货运驾驶人准入门槛较低,退出机制不健全,一些从事营运的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素质不高,交通违法问题突出。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从四个方面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提高了营运驾驶人的准入门槛,确保将优秀的驾驶人选拔到营运驾驶人队伍,将违法问题突出、安全意识差的淘汰出营运驾驶人队伍。一是提高客货运驾驶人职业准入条件。对申请参加营运驾驶人资格考试的,增加了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责任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等条件,且要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考试合格,才能取得从业资格。二是严格客货运驾驶人聘用条件。企业要严格审查新聘用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新聘用的驾驶人要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后,方可上岗从事运输。三是建立营运驾驶人信息共享管理机制。交通和公安部门要建立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驾驶证、从业情况、交通违法和事故等信息共享,实现驾驶人信息化、动态化管理。2012年6月底前,地市级要完成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四是建立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进行诚信考核,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调离驾驶人工作岗位。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将被吊销从业资格,列入“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教育管理与服务保障并重 打造安全诚信的驾驶人队伍

    客货运车辆驾驶人既是参与道路交通运输的主体,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群体。针对部分客货运驾驶人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突出等问题,按照严格管理和服务保障并重的原则,《意见》出台六项综合措施,充分发挥诚信考核、内部教育、科技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严格日常教育管理。一是开展客货运驾驶人继续教育。要求企业组织客货运驾驶人定期开展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二是推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客运企业和驾驶人要在发车前向乘客告知安全服务内容,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车辆核定载客人数、经批准的停靠站点和投诉举报电话,2012年6月底前,所有省际班线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车要全部实行安全告知制度。三是强化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自2012年2月1日起,没有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车辆,将暂停其营运车辆资格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依法查处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四是严厉查处客货运驾驶人违法行为。规定客货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时段的管控,依法从严查处大中型客货车、校车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五是加强客货运驾驶人权益保障和服务。鼓励建立客货运驾驶人行业自治组织,畅通客货运驾驶人合理反映诉求渠道,督促提高驾驶人工资待遇,落实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通过手机短信服务平台,提供交通违法记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恶劣天气预警等信息提示服务。六是加强社会监督。制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依法处罚,计入对驾驶人和车辆所属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在互联网、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事故违法多、群众投诉多的企业及其驾驶人,供社会群众选择服务企业,并进行监督。

    另外,《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一方面,要求严格查处违规从事驾驶人培训、考试,对驾校、教练员、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和交通民警违规行为设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突出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强迫驾驶人违法驾驶,多次有超员、超载违法行为,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不仅对驾驶人进行处罚,还要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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