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2〕19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00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的意见》(平政〔2010〕19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平政〔2010〕20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平办〔2011〕11号)精神,为集中要素资源,完善工作机制,引导项目(企业)按照主导产业定位集中布局,推动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突出主导产业发展
按照10个省级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定位(见附件1),建立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工业信息化等部门会商联动机制,制定产业准入标准,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控制一般性非主导产业项目进入产业集聚区。
新上生产性项目及老企业搬迁项目原则上要按照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要求集中布局建设。布局在产业集聚区以外的,不再配置土地、环境总量指标。对于不属于或不适宜本地主导产业而属于其他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的项目,应协调进入相应产业集聚区,并享受“异地投资、税收分享”政策。
符合集聚区主导产业要求的重大项目优先推荐安排列入省、市年度重点项目,优先保证土地、环境总量等要素资源。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的扶持产业发展资金,集中使用市工业结构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自主创新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集聚区主导产业项目的比例不低于60%。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以上产业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年度考核前3名的产业集聚区,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
将各级财政奖补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全部作为资本金注入投融资平台,增强资本实力。整合地方土地、公用设施等经营性优质资产,注入产业集聚区融资平台,提高融资能力。每年对集聚区投融资平台按注入经营性优质资产和融资规模进行考核评价,排序前3名给予适当奖励。(二)财税分成:财税部门要落实好“异地投资、税收分享”政策1.市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化工、高新技术、平新产业集聚区的,其地方留成的全部税费,市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7:3比例分成;入驻其他产业集聚区的,市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5:5比例分成。2.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化工、高新技术、平新产业集聚区的,其地方留成的全部税费,市财政、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2:4:4的比例分成;入驻其他产业集聚区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政府和入驻地政府按照5:5比例共同分享。3.市及市属以上企业项目,新入驻化工、高新技术、平新产业集聚区的,其地方留成的全部税费,市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成;入驻其他产业集聚区的,市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成。
4.乡镇(街道)现有企业搬迁异地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以企业搬迁之前前3年缴纳的税收及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平均数为基数,基数部分属原隶属财政;企业在基数以上新增税收及附加地方留成部分,乡(镇、办)和产业集聚区按2:8比例分成,即乡镇(街道)分成20%,产业集聚区分成80%。
5.乡镇(街道)招商引资异地落户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项目正常达产后的前3年,企业缴纳的税收及附加地方留成部分,乡镇(街道)和产业集聚区按6:4比例进行分成,即乡镇(街道)分成60%,产业集聚区分成40%;从第四年起,以企业前3三年缴纳的税收及附加地方留成的平均数为基数,基数部分的60%属招商引资乡镇(街道),基数部分的40%属产业集聚区;基数以上税收及附加地方留成部分,乡镇(街道)和产业集聚区按1:9比例进行分成,即乡镇(街道)分成10%,产业集聚区分成90%。
三、优先保障用地指标
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要做好对接,年初确定年度产业集聚区项目用地需求和保障计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需要。
积极利用城乡增减挂钩和批而未征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政策,将“三项整治”节余指标和调整出的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项目用地。
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招商引资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优先使用省级预留土地指标。
强化土地集约节约,优先保障3层以上标准厂房用地,对适合入驻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对无特殊要求的新建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严格集聚区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和投入产出率等方面的标准,城市区产业集聚区产业用地不得低于规划面积的50%,县域产业集聚区产业用地不得低于规划面积的60%,鼓励高强度建设。各产业集聚区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80万元/亩,单位土地面积平均产出达到410万元/亩以上,工业用地建筑密度高于60%,容积率大于1.2。
对投资额度在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可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严禁向淘汰类、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业项目供地,重点保障投资高、效益好、就业多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及我市的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的用地需求。
四、做好环境总量控制
按照《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豫政﹝2011﹞144号印发),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把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责任目标,高效利用稀缺的增量指标。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要建立会商机制,年初确定年度产业集聚区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指标。统筹使用环境总量指标,对产业集聚区重大建设项目给予优先保证。
对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实行规划环评总体控制,简化具体项目环评内容。对水、大气等环境不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审批后5年内分期实施;对产业集聚区内标准厂房、道路、供水、供电、供热管网、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区域减排腾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主要支持产业集聚区内符合主导产业要求的重点项目建设。对产业集聚区引进高科技、低污染的项目优先使用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五、强力推进招商选资
突出招大引强,结合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定位,紧盯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每个产业集聚区每年至少新引进1个以上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或5亿元以上重大招商项目;持续开展大招商活动,积极参加国家、省、市重大招商活动,各集聚区要结合主导产业发展要求,有针对性地自主举办各类招商活动;健全推进机制,完善重大招商项目领导联系制度、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招商项目定期观摩点评制度、招商成果定期通报制度,促进招商项目早落地、早投产。完善激励政策,对集聚区内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行业龙头企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要求、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对引资主体给予奖励。在年度考核中,对各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异地投资将给予适当加分。
六、增强人力资源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整合市、县两级各类培训资源,集中“雨露计划”、“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各类培训补贴资金,针对集聚区产业发展用工需求,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支持大中专、技工院校和企业共建生产实训基地,开展订单式培训,实现技能培训与企业用工需求紧密衔接。
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引才引智力度,积极引进产业集聚区高层次紧缺人才。对产业集聚区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或知名企业建设地区性企业总部,支持其建设企业高管和专家公寓。
七、理顺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主要领导是本地产业集聚区建设第一责任人,建立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的集聚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集聚区管委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对集聚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每月至少召开1次专题例会,研究协调解决产业集聚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鼓励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担任集聚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要明确1名县级领导干部专职具体负责产业集聚区建设推进工作,选配专业水平高、作风过硬的干部充实集聚区管委会队伍。市编办负责《河南省产业集聚区机构编制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推进和落实工作,确保集聚区管理机构级别、管理职能、行政编制和专职人员全部落实到位。
积极推动市政府派驻管委会的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庄全部划归集聚区管委会统一管理相关事务。对县(市、区)政府派驻管委会的集聚区,支持采取集聚区管委会领导乡镇的管理模式,并通过区划调整,将集聚区内涉及多个乡镇的村庄调整至1个乡镇内,使集聚区在空间范围上与行政区域实现套合。
落实“直通车”制度,采取“人员派驻制、流程内部化”的模式,重点推动市、县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职能部门向集聚区派驻人员,受派出单位和集聚区管委会双重领导,实现集聚区与市级职能部门的业务直通。
进一步完善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对重点项目布局、重大工程谋划、重点工作推进等由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统一研究部署。加强市级统筹推动工作,增设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完善联动机制,形成支持集聚区发展的整体合力。
八、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强化工作推动机制,建立健全月通报、季点评、年考核的激励机制。
将产业集聚区建设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将各部门服务产业集聚区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强化激励约束。
建立集聚区“增、调、降、退”动态调整机制,对发展快、水平高的集聚区可适当增加空间规模,存在规划制约因素的要调整空间布局,考核期内达不到门槛标准的要降级为专业园区,缺乏发展前景的要取消集聚区资格。对增加空间规模、调整空间布局的集聚区,要按照“三规合一”(产业集聚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集约节约的原则,通过调整县域内规划建设用地布局,扩大发展区,在避开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扩大控制区。
按照《平顶山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见附件2),对产业集聚区实行年度考核,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对年度考核前3名的产业集聚区,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连续两年度考核第1名的产业集聚区,作为所在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产业集聚区专职负责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后3名的产业集聚区,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度考核后3名的产业集聚区,对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实施行政问责。
出台《平顶山市产业集聚区晋升激励考核实施办法》,对产业集聚区机构规格和领导配备实行晋升考评、动态管理的激励政策。
附件:1.省级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定位
2.平顶山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附件1
省级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定位
1.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机电装备和新材料2.平顶山平新产业集聚区:装备制造和现代服务业3.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煤盐化工产业4.平顶山市石龙产业集聚区:精细化工产业5.郏县产业集聚区:机械制造和医药物流6.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机械制造和环保建材7.叶县产业集聚区:盐化工和机械制造8.宝丰县产业集聚区:新能源和现代制造9.舞钢市产业集聚区:钢铁加工和纺织服装10.鲁山县产业集聚区:轻工和非金属矿物制品
附件2
平顶山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工作,引导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根据《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豫政办〔2010〕33号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豫政办〔2011〕9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的意见》(平政〔2010〕19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平政〔2010〕2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
我市10家省级产业集聚区。
二、考核评价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指标确定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导向,不断提高产业聚集区发展建设的规模、质量和效益,通过政策引导、规划指导,促进科学发展。(二)强化集约节约。不断提高投资强度和产出密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延伸主导产业链条,提高协作配套能力,引导骨干核心企业向聚集区集聚。(三)量化指标为主。考核指标主要选择可量化的列入统计范围的指标,并以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认定数据为依据。无法量化的其他指标以权威部门提供的数据或证明材料为依据进行考核。(四)年度综合考评。实行年考核制度,根据重要程度确定指标分值,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产业集聚区发展的程度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调动县(市、区)推动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考核评价内容
主要从以下3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一)指标考核(45分):原则由八大类15项组成(见下表),主要从企业营业收入、税收收入、企业从业人员、固定资产投资、工业能耗、环境保护、新增建成区面积、高技术产业发展等发展指标,对产业集聚区进行考核评价。
名 称单位权重合计451.企业(单位)营业收入8其中:总量万元4增长速度B.税收收入6其中:总量万元3增长速度3.企业(单位)从业人员6其中:总量人3增长速度4.固定资产投资10其中:投资完成额万元4增长速度%3投资强度(单位土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万元/万平方米
35.万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能耗降低率
6.环境保护6其中:污水集中处理率%2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当年新增建成区面积万平方米38.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占集聚区营业收入比重
%3 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全省指标考核体系最新方案,上述考核指标将适当变动。
计算方法:对数据类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根据指标权重,计算出该项指标的分数。(二)观摩评价(45分):由市领导及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观摩评价。(三)基础工作(10分):根据产业集聚区上年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配备、日常统计信息报送、招商引资项目异地投资等基础工作情况综合确定。
四、考核评价形式
(一)指标考核分数。根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内容,国土资源(土地使用面积)、住房和城乡建设(当年新增建成区面积)、环保(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科技(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公用事业(污水集中处理率)、国税和地税(税收收入)等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每年2月中旬前将上年度产业集聚区考核相关数据报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产业集聚区指标考核数据报市联席办。
(二)观摩点评分数。每季度,市主要领导带队对产业集聚区进行集中观摩点评,现场评价打分。年底,将季度观摩评价分数加权平均,得出年度观摩点评分数。
(三)基础工作分数。每年初,由市联席办根据各产业集聚区上年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配备、日常统计信息报送、招商引资项目异地投资等情况确定。
以上3项加权汇总得出各产业集聚区综合分数和排序。
五、考核评价奖惩
(一)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二)对综合考核前3名的产业聚集区,市政府予以表彰,并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排序后3名的给予通报批评。(三)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对各县(市、区)年度综合考核,并作为对各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资源配置、项目扶持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由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发展 意见
主办:市发改委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四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3月6日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