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就《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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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2年3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海洋观测预报是服务于海洋经济发展、防灾减灾和国防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洋观测预报工作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一是海洋观测网缺乏统一规划,致使有些海域的海洋观测站(点)密度不够,有些又距离过近、重复建设;二是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海洋观测环境遭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观测数据的连续性和代表性受到影响;三是海洋观测资料分散在多个部门和单位,统一汇交和共享制度尚未建立,致使资料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四是随着海上国际合作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涉外海洋观测活动和观测资料管理需要明确;五是非专业机构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影响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方面的法规。  

  问: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共6章40条,主要就海洋观测网的统一规划与建设、海洋观测站(点)和观测环境的保护、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共享、海洋预报警报信息发布等作了规定。  

  问:条例是如何完善海洋观测网的规划与建设问题的?

  答:为解决当前海洋观测网缺乏统一规划,有些海域的海洋观测站(点)密度不够,有些又距离过近、重复建设等问题,条例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规范了海洋观测网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规定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编制本区域海洋观测网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明确了海洋观测网规划的编制原则和规划重点。规定编制海洋观测网规划,要遵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保障国防安全,将沿海城市和人口密集区、产业园区、滨海重大工程所在区、海洋灾害易发区和海上其他重要区域作为规划重点。

  三是明确了海洋观测网及海洋观测站(点)的建设要求。规定海洋观测网的建设要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海洋观测站(点)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保证建设质量。

  四是规范了海洋观测站(点)设立和调整。明确了不同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权限。  

  问:条例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海洋观测环境的保护规定了哪些管理措施?

  答:为最大限度避免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海洋观测环境遭到破坏,保护观测数据的连续性和代表性,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强化了对海洋观测环境的保护措施。规定要在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周边划定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影响海洋观测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禁止进行围填海、爆破、倾倒废弃物等影响海洋观测的活动。

  二是明确了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补救措施。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要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无法避免的,要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海洋观测站(点)。

  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  

  问:海洋观测资料分散在多个部门和单位,资料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也导致不同部门和单位重复建设,浪费国家资源。对此,条例是如何解决的?

  答:为最大程度降低观测成本、提高资料利用效率、整合已有观测资源,条例重点确立了以下三项制度:

  一是确立了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制度。规定承担志愿观测的船舶、平台所需要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由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购置、安装和维修;要求船舶、平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承担日常管护责任。

  二是确立了海洋观测资料统一汇交和共享制度。规定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要向海洋主管部门统一汇交海洋观测资料;要求海洋主管部门妥善存储、保管并加工整理海洋观测资料,建立海洋观测资料数据库,实行资料共享。

  三是确立了公益事业使用资料的无偿取得制度。规定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由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提供。  

  问:条例对涉外海洋观测活动和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加强对涉外海洋观测活动的管理。明确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同时要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

  二是规范对外提供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的行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确需提供的,必须报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在批准前,要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军事秘密的,要征得有关军事机关的同意。  

  问:条例如何保障海洋预报信息更好的服务于公众生产生活?

  答:为确保公众能够快速、便捷地获得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条例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要安排固定的时段或者版面,及时刊播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

  此外,针对个别非专业机构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误导公众,影响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问题,条例规定:除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问:条例对海洋观测预报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为了使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惩处违法行为,需要严格监管部门和相关活动单位的法律责任。为此,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针对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在海洋观测预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瞒报、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迟报海洋灾害警报等,规定了责令改正、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二是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海洋观测站(点),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活动,未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未经批准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者成果,违法发布海洋预报或者海洋灾害警报,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刊播海洋预报、海洋灾害警报等,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赔偿责任、限期拆除、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汇交、警告、罚款、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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