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0000000/2016-00106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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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全国公安机关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深入清查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通告》指出,严禁非法制造、买卖、持有、私藏、运输、邮寄,以及走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凡违反者,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缴到当地公安机关;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强调,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司法机关将从严惩处并依法收缴。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强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重奖。
据了解,目前全国公安机关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已取得初步成效,及时消除了一大批枪爆安全隐患。下一步各级公安机关将继续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努力为广大群众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