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0〕24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58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白龟湖饮用水源保护,巩固综合整治取得的成果,切实保障全市人民饮用水安全,现就加强白龟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在白龟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采沙、选矿、机动船捕鱼、游船、网箱(围网)养鱼、养殖、电鱼、毒鱼、炸鱼、利用抬网鱼阵捕鱼及在周边和沙岛开设餐饮、堆放沙堆等一切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各有关县(区)要自2010年3月26日起,10日内取缔完毕。 二、各有关县(区)整治工作结束后,由市白龟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各牵头单位及有关县(区)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未按期取缔到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录像并登记存档,由在场的有关县(区)人员签字认可。本次联合检查结束后,市白龟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联合检查组每周不定期检查一次,对检查结果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实施经济处罚。检查每发现1艘采沙船处罚所在县(区)10万元、1处沙堆处罚所在县(区)20万元、1艘磁选船处罚所在县(区)1万元、1艘机动捕鱼船处罚所在县(区)0.5万元、1艘机动游船处罚所在县(区)0.5万元、1艘手划游船处罚所在县(区)0.1万元、1个抬网处罚所在县(区)0.1万元、1个鱼阵处罚所在县(区)0.1万元、1个网箱处罚所在县(区)0.1万元、每1亩围网处罚所在县(区)0.1万元、1艘电鱼船处罚所在县(区)0.1万元、1次毒鱼或1次炸鱼处罚所在县(区)0.1万元、1处畜禽养殖处罚所在县(区)0.5万元、1处餐饮点处罚所在县(区)1万元。
市财政局要设立专用账户,将处罚资金从县(区)财政直接划拨,作为白龟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四、严格奖惩。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长期不能取缔到位的,除实施经济处罚外,市白龟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在全市对该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市四大班子领导;对在整治后不出现任何反弹的县(区)实行重奖。
五、有关县(区)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强有力的综合整治领导班子,组建精干的整治队伍,专门抓好辖区内白龟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长期成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水利 水库 保护区 治理 通知
主办:市环保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六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4月6日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