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0000000/2016-00038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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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让新增费发挥更大效应 4月19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新增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什么要出台这个《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原有《办法》重点进行了那些修订?围绕这些问题,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司长赖文生近日接受记者采访,并对《办法》进行具体解读。 当前土地整治工作发展的新形势促成了对原《办法》的修订 谈到《办法》修订的原因,赖文生说:根据当前土地整治工作发展的新形势,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新增费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大家认为,当前新增费使用管理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现行新增费使用范围难以满足当前土地整治和耕地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由于财政预算安排采取“压年使用”的管理方式,导致资金结余较多;三是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统筹使用力度不够,部分省份也采取因素法将新增费分配到市县,导致资金过于分散,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加强和规范新增费使用管理,促进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财务司会同相关司局启动了原《办法》的修订工作,并且在广泛调研、多次座谈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 《办法》强化了资金使用的管理 赖文生提出,新《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强化了资金的使用管理。一是明确了新增费预算管理形式。新《办法》明确规定新增费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原《办法》仅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二是调整新增费预算支出管理方式。为提高新增费使用效率,减少资金结余,将新增费使用的原则由“上年收入、下年使用”改为“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三是扩大了新《办法》的适用范围。原《办法》仅适用于中央分成新增费,新《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将中央分成与地方留用新增费资金政策进行统一规范,充分发挥新增费在土地整治中的引导作用。四是突出资金的统筹使用。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进一步规范了新增费的支出范围是《办法》又一亮点 赖文生告诉记者,新出台的《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新增费的支出范围。一是调整新增费支出类别。将原支出类别为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支出,改为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其他支出。二是完善土地整理支出内涵。在原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三是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支出的相关内容。明确新增费可用于基本农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及成果维护支出;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动态监管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志的设立支出等。四是增加土地整治管理支出的相关内容。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与监测、信息化建设、前期选址、立项报批和审核论证支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支出;项目竣工后的新增耕地核查、后续管护、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支出等。 《办法》特别完善了中央对地方新增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赖文生说,《办法》首先规定中央对地方新增费转移支付支出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具体分配方式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其次,完善了新增费因素法分配方式。对于中央分成新增费采取因素法分配部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综合考虑各省份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实际补充耕地面积等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分配因素的调整,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再其次,明确了项目法分配新增费的支持重点。对于中央分成新增费中采取项目分配的部分,新《办法》明确近期重点支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和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最后,优化了资金使用方向。新《办法》要求中央按因素法分配新增费和地方留用新增费,要结合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统筹使用,进一步发挥新增费的规模效益。 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是新《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赖文生告诉记者,新出台的《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增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增费专款专用,切实提高新增费使用管理效率。《办法》还要求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新增费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完善绩效考评工作,并将新增费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