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0000000/2016-00034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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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从即日起,《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拟提出,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不得配备一次性餐具、洗刷用具和其他一次性消费品。
如果违反该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
排放污染物,谁来管?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负责。
我省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后产能以及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分地区、分年度淘汰方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主要包括: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煤层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完善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等。
同时,作为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有意见和建议
4种途径表达
如果您对《条例》有话要说,可以在5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发表意见:
拨打电话0371-69699062;
发送电子邮件至jjfgc209@126.com;
写信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点击省法制办网站右侧“河南省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系统”直接在线发表意见。
这些规定,和我们生活有关
1
养鸡养猪不处置粪便 最高罚5万元
为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征求意见稿》提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违反该规定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2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不实 最高罚5万元
我省拟规定,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接受排气污染检测。未取得机动车环境保护检测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所有权变更等手续。
禁止伪造、转借、涂改机动车环境保护检测标志,禁止使用过期标志。机动车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在检测中不得弄虚作假。
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格。
3
垃圾车不穿“防护衣” 最高罚5000元
值得关注的,道路上运送垃圾、大沙、石子的车辆往往没有防护措施,也容易造成环境污染。
《征求意见稿》提出,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避免物料在运输途中泄漏、散落。
违反该规定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
居民小区内扬尘作业 最高罚2万元
小区里堆放的沙子、水泥,风一吹到处都是灰……这些问题也得到关注。
我省拟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居民集中居住区施工或者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应当符合4个要求: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垃圾的,应当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挡,并采用喷淋、覆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地面、车辆行驶道路应当进行防尘处理;施工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不得高空抛掷、扬撒。
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责令停工整顿。
5
提供一次性餐具 最高罚5000元
目前在餐馆使用一次性餐具、宾馆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现象非常普遍。
我省拟规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不得配备一次性餐具、洗刷用具和其他一次性消费品。
违反该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5000元罚款。
环境噪声,倍加困扰社区居民。我省拟规定,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环境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违反该规定,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200元~2000元罚款。
6
小区内超标排噪声 最高罚2000元
环境噪声,倍加困扰社区居民。我省拟规定,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环境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违反该规定,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200元~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