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547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为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属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铝矾土、铁)、非法组织露天开采、以采代探、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等都属于非法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二、凡是在煤矿兼并重组中确定关闭的矿井,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三、凡是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坑口(井),要坚决拆除非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遣散从业人员。
四、凡发现有越界勘查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立即责令其退回到本矿区范围内勘查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凡拒不执行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乡两级政府是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严禁各级党政干部参与非法违法勘查开采活动,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特别是支持、包庇、纵容、充当无证矿主保护伞的,一经查实,坚决予以严惩。
六、全市广大群众要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主动向县、乡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线索,协助政府清查和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举报情况经调查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电话: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0375-12336。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从事非法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争取从宽处理。凡拒不执行本通告、继续顶风作案者,除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特此通告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