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通告

文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547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为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属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铝矾土、铁)、非法组织露天开采、以采代探、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等都属于非法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二、凡是在煤矿兼并重组中确定关闭的矿井,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三、凡是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坑口(井),要坚决拆除非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遣散从业人员。

    四、凡发现有越界勘查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立即责令其退回到本矿区范围内勘查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凡拒不执行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乡两级政府是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严禁各级党政干部参与非法违法勘查开采活动,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特别是支持、包庇、纵容、充当无证矿主保护伞的,一经查实,坚决予以严惩。

    六、全市广大群众要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主动向县、乡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线索,协助政府清查和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举报情况经调查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电话: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0375-12336。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从事非法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争取从宽处理。凡拒不执行本通告、继续顶风作案者,除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特此通告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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