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2〕37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01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1〕158号)精神,为准确把握我市生猪生产运行状况,为制定生猪生产发展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起开展全市生猪生产情况趋势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生猪生产情况趋势调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服务国计民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工作量大、时间紧、频率高,政策性、技术性强,其数据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获得准确可靠的生猪生产信息,关系到能否制定出科学的适应生猪生产发展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关系到居民生活和社会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宣传、动员、调查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作
生猪生产情况趋势调查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需要各有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各级统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各级畜牧部门要积极协助统计部门做好生猪规模养殖户(单位)的调查和审核工作,并积极提供开展调查所需的人力及专业技术支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统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调查工作的实际需要,为统计部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依法调查,确保真实
各级统计部门要以数据质量为中心,严格按照市统计局制定的《平顶山市生猪生产情况趋势调查方案》要求,依法实施统计调查,如实上报调查数据,保证调查数据的质量;要认真组织好本地的调查工作,严禁虚报瞒报,防止调查数据失真失实。
四、分级负担,保障调查经费
生猪生产情况趋势调查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调查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调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统计部门要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各项开支。
附件:平顶山市生猪生产情况趋势调查方案(试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 件
平顶山市生猪生产情况趋势调查方案(试行)
一、调查目的
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1〕158号)“完善生猪抽样调查制度,尽快做到按月定产,及时发布生猪存栏、结构和出栏数量等信息”的指示精神,为党委、政府进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决定开展全市生猪生产情况趋势调查。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
调查范围:生猪存栏在100头及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单位)。
主要调查指标:仔猪、能繁母猪及生猪存栏、出栏和销售价格等。
三、调查对象
以2011年县级畜禽规模养殖名录库为基础,每个县(市、区)分别抽选2个生猪存栏100-500头、2个生猪存栏501-1000头、2个生猪存栏1001-3000头、1个生猪存栏3001-5000头、全部生猪存栏5001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作为全市生猪生产情况趋势调查对象。若县(市、区)生猪规模养殖名录库中生猪存栏100头及以上的养殖户不足6个的,按实际户数全部调查;某一个规模分组没有养殖户的,该相应分组不再抽选。调查户名单一经确定,原则上1年内保持不变。
四、调查的具体步骤
(一)建立县(市、区)规模养殖户(单位)名录库和确定调查对象
各县(市、区)应根据2011年生猪规模养殖户(单位)的调查资料,建立规模养殖户(单位)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对名录库进行1次维护更新,对不在名录库、但经过发展饲养量已达到规模养殖标准的养殖户(单位),应予以补充并开展调查;对已在名录库、但由于各种原因已达不到规模养殖标准的养殖户(单位),应予以剔除并中止调查。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本年度的生猪规模养殖户(单位)名录库,并据此抽选确定县级生猪生产情况趋势调查对象。(二)建立统计台帐和填报报表
选中的生猪规模养殖户(单位)应建立和填写生产情况台账。台账和报表由市统计局统一设计。统计报表由村辅助调查员根据台账入户进行登记填报。(三)调查频率及时间
生猪生产情况趋势调查每月1次,由乡级派统计人员会同村辅助调查员,以每月25日为调查时点,对所选生猪规模养殖户(单位)入户调查,审核台账登记情况,并根据台账填写调查表数据,最后由户主或法人代表签名认可。(四)上报时间和方式每月28日前,村辅助调查员将填报的“生猪生产情况趋势调查表”上报乡镇统计站;乡镇统计人员对上报的调查表进行审核并确保无误后,通过“河南统计数据采集&交换平台”直接录入上报。
五、调查数据管理与使用
生猪生产情况趋势调查取得的生猪生产数据,主要反映全市生猪生产的发展趋势和变动情况,并作为对各县(市、区)生猪生产情况评估的重要参考。
生猪生产情况趋势调查制度实施后,原畜牧业统计制度不变。县(市、区)生猪生产季度和年度数据,必须是经市统计局审核评估后正式反馈的结果,未经市统计局核准,各县(市、区)统计局不得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
六、时间安排
为使此项工作及早开展,根据工作需要,时间安排如下:2012年4月下旬进行方案布置、调查数据处理程序的研制、培训和下发,4月25日前完成选定调查对象的审核与确定,4月28日各地正式实施调查。
七、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
开展生猪生产情况趋势调查是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1〕158号)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全市农业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积极探索,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推进,高质量完成。各级统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包括调查制度制定、调查方案落实、抽查对象确定、调查人员选调培训、调查报表印发、调查数据搜集、审核上报等工作;各级畜牧部门要协助统计部门督促检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具体负责提供名录库维护时所需的基础资料,协助统计部门做好生猪规模养殖户(单位)名录库中所有养殖场户的调查和审核工作,并积极提供开展调查所需人力及专业技术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调查工作实际需要,为统计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调查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二)加强现场调查管理
各被选中生猪规模养殖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调查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以确保生猪生产情况趋势调查数据的质量,做到数据有源、有据可依。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生猪生产趋势调查工作,加强对乡村调查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每月至少要抽查2-3个调查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纠正。市统计局每个季度抽取2个以上县(市、区)进行事后质量抽查,并把抽查验收情况作为核定各县(市、区)畜禽数据质量和考核各县(市、区)农村统计工作的重要依据。
附件:1.生猪生产情况趋势调查表
2.生猪规模养殖户(单位)生产台帐
3.生猪生产情况趋势调查主要指标解释
附件3
生猪生产情况趋势调查主要指标解释
1.规模养殖户(单位)名称:有规范名称的,按照规模养殖户(单位)的公章或注册名称填写,如果没有的,统一按此养殖户负责人姓名填写,如“张三养殖场”。
2.负责人联系电话:填写规模养殖户(单位)负责人的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
3.地址编码:采用“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基础上再增加3位码段编制,增加的码段取值范围是001-199。每个码段的含义是:1-2位为省代码,即“41”,3-4位为省辖市代码,5-6位为县(市、区)代码,7-9位为乡镇代码,10-12位为行政村代码,13-15位为生猪规模养殖户(单位)编码。代码一经编制将长期固定使用,各地一定要认真慎重编制。该表地址编码由乡镇统计人员填报,要与畜禽规模养殖名录库编码完全一致。
4.月末存栏:指该规模养殖户(单位)在本月末(25日)饲养生猪的总量,包括45天以内仔猪、育肥猪、母猪和种猪之和。本指标为时点指标,是反映月末生猪生产规模情况的指标。
5.育肥猪:指断奶至育肥屠宰前的生猪。6.能繁母猪:指猪龄约在9个月(包括9个月)以上具备繁殖能力的母猪,包括元祖代、祖代母猪及二元母猪。7.二元母猪:由一元母猪和一元公猪所繁殖的、用于繁殖商品猪的基础母猪。8.后备母猪:指断奶至初配前选留为种用的小母猪。9.种公猪:指优良品种没有阉割的、在10个月龄以上,且专门用于给多个母猪交配并能让母猪下仔的基础公猪。10.本月出栏生猪:指该规模养殖户(单位)在本月内以各种形式出售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于宰杀以及自行宰杀的食用肥猪数量总和。但不包括出售仔猪、待育肥猪(架子猪)和母猪的数量,也不包括因疾病等原因而被迫宰杀的生猪数量。11.至本月累计出栏生猪:指该规模养殖户(单位)从本年元月起至本月末,以各种形式出售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于宰杀以及自行宰杀的食用肥猪数量总和。但不包括出售仔猪、待育肥猪(架子猪)和母猪的数量,也不包括因疾病等原因而被迫宰杀的生猪数量。本指标为该规模养殖户(单位)从本年初起至本月末出栏生猪的累计数。
12.出栏生猪价格:指在本月内以各种形式出售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于宰杀的食用肥猪价格,如本月内多次出售,应为月平均价格。
13.购进玉米(豆粕、育肥猪饲料)价格:指该规模养殖户(单位)在本调查期内以各种形式购买的用于生猪饲养的玉米(豆粕、育肥猪饲料)价格。如本月内多次购买,应为月平均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