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旅游目的地发展总体规划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2〕44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007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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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平顶山市旅游目的地发展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经<?xml:namespace prefix="st1"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2012年2月25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贯彻实施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由甲级旅游规划资质单位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指导思想明确,体例科学,符合我市旅游业发展的实际,对我市旅游业发展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旅游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确保《总体规划》的贯彻落实。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总体规划》,维护其严肃性,确保顺利实施。发改、规划部门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要加强旅游建设项目的管理和规划的实施监督,提高项目策划水平,避免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要融入现代旅游理念,体现人文思想,强化旅游功能。交通、文化、商贸、林业、水利等相关产业规划,要与旅游规划相协调,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结合本地民俗风情,创新方式、方法,引导和帮助周边社区群众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充分发挥旅游在推动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确保到“十二五”末我市海内外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建设目标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继续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进一步加大对旅游业开发和建设的投入。要重点扶持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引入市场机制,广泛招商引资,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兴办旅游业。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加快旅游功能网络建设,形成点、线、面相结合,功能配套和完善的旅游产业体系。

五、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总体规划》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总体规划》的内容和实施情况,并对违反《总体规划》的行为进行批评和监督。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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