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2〕58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004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  《平顶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平顶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效能,建立健全城市长效管理监督考评体系,确保城市管理责任的落实,根据住建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高位监督、高效处置、科学评价、长效管理”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总体目标,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各类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解决”,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精细化、长效化”,努力营造干净、整齐、靓丽、有序的人居环境和城市发展环境。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量化数据考评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处置率、按期处置率、一次完成率和工作量权重兼顾的原则。

  三、考核依据

  以数字化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的立案条件、处置时限、结案条件等为标准,以系统软件自动生成的考核结果(即内部评价)为主,以社会评价、市民投诉、媒体监督(即外部评价)为辅,对责任单位负责的城市管理案件的完成情况进行全程、细致的考核,形成综合考核报告。

  四、考核范围

  (一)新华区政府、卫东区政府、湛河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  (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体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房产管理中心、市防空办、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中心、市公安消防支队、平顶山日报社、市气象局。  (三)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市邮政局、平顶山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平顶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顶山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顶山市分公司。

  五、考核内容

  (一)内部评价(满分为100分)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处置率、案件按期处置率、一次完成率、案件处置率升降情况、工作量权重,分别占40分、30分、10分、10分、10分。1.案件处置率(40分)案件处置率是指案件处置数与应处置数的比率。处置数是指立案数(应处置数)中,责任单位按照处置规则要求已经完成处置的案件数,该值等于同期的按期处置数和超期处置数之和。

  计算公式:

  案件处置率得分=40分×(处置数/应处置数×100%)2.案件按期处置率(30分)

  案件按期处置率是指按期处置数与应处置数的比率。

  按期处置数是指应处置数中,责任单位按照处置规则要求在处置时限内已完成处置的案件数。

  计算公式:

  案件按期处置率得分=30分×(按期处置数/应处置数×100%)

  3.一次完成率(10分)

  案件一次完成率是案件返工率的逆反映。

  案件返工率是指案件返工数与处置数的比率。

  返工数是指因未通过监督指挥中心核查而发回责任单位重新处置的案件数。

  计算公式:

  一次完成率得分=10分×〔(1-返工数/处置数)×100%〕

  4.案件处置率升降情况(10分)当月案件处置率与上月持平的得5分。当月案件处置率比上月案件处置率上升的,每上升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分为止。当月案件处置率比上月案件处置率下降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1分,减满5分为止。

  5.工作量权重(10分)

  按照各责任单位处置数与平均处置数比值确定,分值为10分,得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平均处置数为处置数排名前6位责任单位的平均处置数。

  计算公式:

  工作量得分=10分×(处置数/平均处置数×100%)

  6.特殊案件计算说明:

  原则上案件不得申请授权延期、缓办,但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按期处置,需要申请延期、缓办的案件,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缓办,但其数量不得超过当月案件处置总量的百分之二。

  考核周期内责任单位的案件应处置数为零时,不计算综合得分,不参与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显示为“考核周期内无案件”。

  (二)外部评价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件加0.5分。

  (1)受到上级机关表彰的;

  (2)受到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表扬;

  (3)在市重大活动中,行动迅速,表现突出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件扣0.5分。  (1)案件处置不力受到批评,要求督办的案件;  (2)案件处置后第二次核查未通过的案件;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挥中心派遣的案件;  (4)无正当理由,擅自回退的案件;  (5)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意图蒙混过关的案件;(6)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六、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月考评、季排名、年总评”的办法进行。  (一)月考评  月考评以每月最后一日上午9:00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考评依据,采取百分制,按下列公式进行分类汇总:

  月考评得分=案件处置率得分 案件按期处置率得分 一次完成率得分 案件处置率升降情况得分 工作量得分

  月考评综合得分为月考评得分与外部评价得分累加结果。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将各责任单位每月综合得分情况,以《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情况通报》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并上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季排名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每季度将各责任单位完成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按季度内月考评平均分对各责任单位进行排名,在季点评会上由市领导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名次。(三)年总评年度总评得分为季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

  七、考核奖惩

  根据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对各责任单位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奖惩。  (一)季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全市通报表扬;排名后三名的单位,全市通报批评,单位负责人在季度点评会上做表态发言。  (二)年总评排名前三名的单位,由市政府通令嘉奖,给予经济奖励,在评优活动中予以加分;排名后两位的单位,全市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先资格。  (三)连续两年年度综合排名后两位者,对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  (四)连续两年年度综合排名情况纳入政风行风评议指标内容。

  八、附则

  (一)本考核办法内容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解释。  (二)本办法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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