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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
--解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四大亮点
新华社北京7月19日电(“新华视点”记者 江国成、凌军辉、安蓓)为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设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国务院近日正式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
这份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划有哪些亮点?如何理解这些制度性安排的具体内涵?为此,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贫富”
鉴于目前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存在“贫富不均”现象,《规划》明确要求,“十二五”时期,县(市、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明显提高。
《规划》同时要求,“经过努力,‘十二五’时期,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进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规划》是“十二五”时期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发展改革委社会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认为,《规划》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制订的,反映了全国老百姓的诉求,也是“十二五”规划《纲要》基本公共建设要求的细化和延伸。
“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十二五’期间改善民生工作将会取得很大进展。”杨宜勇等专家认为,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花的钱都来自纳税人,要把这些钱花好,切实减轻百姓负担,让更多的人享受发展成果。
明确支出责任,加大政府投入
《规划》提出,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根据《规划》,国家将增加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省级政府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
杨宜勇认为,当前还需要加快相关立法,以确保《规划》规划的落实。
专家指出,要达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所需投入非常巨大。为强化财力保障,《规划》还要求各级政府在制订公共财政预算时“优先安排预算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并确保增长速度与财力的增长相匹配、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推进实施按照地区常住人口安排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为拓宽公共基本服务资金来源,《规划》还提出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比重。
统一教师待遇,取消重点学校重点班
为逐步解决我国城乡和区域间基本公共教育不平衡的问题,《规划》提出,将实行县(市、区)域内城乡中小学教师编制和工资待遇同一标准,以及教师、校长交流制度,逐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重点校和重点班。也就是说,到2015年,在全国屡遭诟病的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大限”将至。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县(市、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的重点,一是促进热点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师资流动,二是促进城乡学校之间的师资流动。
《规划》针对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薄弱环节,提出了实施一系列保障工程,如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工程、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等。
教育部表示,这些保障工程的实施,将进一步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有效缩小城乡区域间教育发展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殷飞认为,推进教师、校长轮岗交流,是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有力措施,能够有效打破城市学校和农村学校、重点学校和薄弱学校、外来子女学校和本地学校之间的“藩篱”。
公办民办并举,鼓励民资参与
《规划》要求,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面向社会资本开放的领域,给非公立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权威人士表示,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用管理,举办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推动社会资本兴办养老和托老等服务。
《规划》还要求,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培育慈善组织,完善慈善捐赠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减免政策,充分发挥慈善机构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筹资等方面的作用。
权威人士指出,要强化社会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及运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和反馈机制,增加决策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