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2〕50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06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2〕52号)精神,切实推动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打造现代化消防铁军和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法治防控、重点防控、基础防控、全民防控“四大防控”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创新社会消防管理为动力,以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为牵引,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建设平安鹰城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依法治火、综合治理,着力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坚持继承发展、改革创新,着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科技保障、信息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总体目标。紧紧围绕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高和火灾总量、亡人数量保持在较低水平的总体目标,有效遏制较大火灾,严密防范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各级政府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常抓常议机制和政策保障措施有效落实,职能部门消防安全监管合力不断增强,行业、系统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和“三会三化”建设全面达标,火灾高危单位严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全面落实《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火灾高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产品监督、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监管、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产业集聚区消防建设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针对城市安全发展需要和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制定出台更加严格的工作措施和管理标准,并认真执行。 (五)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做好分管行业、系统和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安全创建和文明创建内容,每年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市、县两级政府每半年要组织对下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开展督导检查,每年组织进行年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综合目标考评依据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兑现奖惩。要建立完善消防工作常抓常议机制,市、县两级政府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防火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经费投入和年度消防责任目标落实等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六)落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监管,在重大节日、重要时段要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监、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质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卫生、教育、民政、商务等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建立联合执法、信息互通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公安派出所和农村、社区警务室要落实消防安全每日一查、每周例会、每月考评、季度培训、年度责任告知“五项制度”,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七)落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社会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申报、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消防安全制度,不断提高“四个能力”和“三会三化”建设水平。2012年人员密集场所要全部达到“四个能力”和“三会三化”建设标准,2015年所有社会单位基本达标。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消防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逐年加大消防安全投入,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要与具有资质的维保单位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社会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取得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 (八)健全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对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的,市政府将全市通报、层级督办、约谈主管领导,限期整改;对失职渎职导致发生较大亡人或有较大影响火灾的,坚决给予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坚持个案追究和累计追究相结合,凡辖区火灾形势不稳定,连续发生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主管行业系统负责人要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凡累计发生3起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依照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标准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切实强化火灾预防工作 (九)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要严格消防安全行政许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满足消防安全需求。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严禁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点),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人员密集场所外墙广告牌施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影响灭火救援及人员疏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允许施工。 (十)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持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商业密集区,以及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棚户区、“三合一”、“九小”场所、出租屋等消防安全“乱点”专项治理。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依法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市、县两级政府每季度要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和火灾隐患突出区域,危及公共安全的,要实施停业整改。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对不能按期整改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1年内严格限制隐患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投诉机制,健全受理、查处、移交、反馈、奖励等制度,2012年8月底前所有县(市)及石龙区要建成“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 (十一)严格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各级质监、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对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反认证规定的,质监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对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要建立消防产品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建立消防产品生产维修企业、销售单位信息库,每年将消防产品企业信用等级及不合格消防产品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将企业不良行为情况纳入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内容。要积极利用互联网、图像识别及现代通信技术,对消防产品实行网络验证,提高监管有效性。 (十二)严格建筑工地、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住建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建筑工地和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专项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凡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施工前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或未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放相应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外墙保温作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墙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已投入使用的建筑,以及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保障消防安全。 四、全面深化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 (十三)健全基层消防管理组织。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工商所、文教办、治安巡防队、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等相关单位及行政村(社区)负责人为成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日常消防工作,每月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工作;汝州市寄料镇,宝丰县大营镇、城关镇,叶县遵化店镇、昆阳镇,鲁山县下汤镇,郏县安良镇、广阔天地乡、冢头镇等9个国家、省级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新华区中兴路街道办事处、湛北路街道办事处,卫东区优越路街道办事处等地处城市繁华地段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常住人员超过5万人的乡镇政府要成立专门的消防办公室。其他乡镇政府(街办事处)要依托安监办、综治办等成立消防办公室。各行政村(社区)要设立消防管理小组,明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以居民小区、楼院、企事业单位、村组为单元,将辖区划分为责任片区,逐一确定责任人员。 (十四)整合基层消防管理资源。各县(市、区)要参照消防文职人员标准,按照辖区乡镇(街道)数量招录一批消防协管员,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一对一”联系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消防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吸纳社会资源,由政府出资招募合同制消防队员、消防文职人员等力量,专门负责管理社会公共消防事务,弥补基层消防管理力量的不足。要深化“消防巡防一体化”、“消防保安一体化”工作,综治部门、公安机关要分别将消防工作纳入对治安巡防队考评验收和对保安服务机构行政监管内容,推动其全面履行防火检查巡查、扑救初期火灾、宣传服务群众“三大消防职能”。社区行政村要制定防火公约,每半月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要发展基层消防工作“两员一长”,2015年底,所有社区、居民小区和高层住宅分别配备消防督导员、消防管理员和楼院长,培育网格自治力量增长点。 (十五)夯实基层消防设施基础。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装备建设,按照有关标准,为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配齐消防车辆装备器材。2012年底前,全市每个乡镇(街道)配备消防电动巡逻车不少于3辆、城市社区配备不少于2辆、每个居民楼院配备不少于1辆消防电动自行车,消防电动巡逻车、消防电动自行车总数分别达到450辆和700辆。加强农村、社区消防设施建设,2012年底前所有行政村(社区)至少设置1处公共消防器材点和1处消防水源。加强“三室两中心”建设,城乡社区要建立消防巡防室、消防工作室、消防培训教室和消防体验中心,街道要依托平安建设中心建成应急调度中心。201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分别有1个街道和社区基本达到建设标准,2015年所有街道、社区要全部达到建设标准。 (十六)完善基层消防管理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不断深化“四抓三防两落实一到位”(乡镇、街道抓面;社区抓片;行业办抓线;派出所、保安抓点;物防、技防、人防;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和居民群众法定义务两个落实;应急机制建设到位)的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基层消防工作常态化。要建立网格化排查检查机制,乡镇(街道)每月、行政村(社区)每周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巡防队员、保安队员、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志愿消防队员要结合自身岗位每天开展防火巡查。要建立网格化宣传教育机制,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集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保安、巡防队员、乡镇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员要结合防火巡查每天提示消防安全,落实“九小场所”消防标牌化管理。2012年底前消防标牌化管理覆盖率达到90%,2013年实现全面覆盖。要建立快捷化应急处置机制,各乡镇(街道)每季度组织基层消防力量开展1次综合模拟演练,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力。 (十七)大力推行消防“户籍化”管理。各县(市、区)要合理划分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村组(楼院)大、中、小三级网格,全面推行分包片区图表化、责任人员明确化、工作任务具体化为主要内容的“三化”管理,提升基层消防管理水平。对于责任片区内的各类场所尤其是火灾高危场所,要借鉴户口管理方式,逐一建立消防“户口档案”,每月进行排查,随时掌握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实时更新档案内容,切实加强动态监控和长效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加大对乡镇(街道)消防网格化管理的指导力度,大力培养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消防网格化管理“明白人”、“带头人”,推动工作落实。要不断完善规范消防网格化管理各类档案资料,统一档案内容,明确归档标准,切实筑牢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基础。 五、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 (十八)编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各级政府要认真编制、同步修订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尚未制定消防规划的县级以上城市、建制镇,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已发布消防规划的县级以上城市、建制镇,要制定并严格落实年度实施计划。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消防、通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城乡消防规划的实施以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2015年底前补齐消防欠账,确保基础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通信、城市供水等部门要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公共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其完整好用。 (十九)提升消防经费可持续保障能力。认真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和省财政厅消防部队基本支出分类保障标准,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用于保障消防队站建设、灭火救援装备、消防信息网络建设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支出等所需经费。要保障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维护和装备建设经费占城市维护费的比例不低于8%,并予以足额保障、及时拨付,保证专职消防员工资每人每年不低于4万元,并根据工作年限逐年递增,同时享受与现役官兵同等的意外伤亡保险待遇。要认真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将消防员高危、生活、执勤、健康等职业补助津贴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要健全贫困地区消防事业扶持和特殊项目经费保障机制,市财政统筹安排市级公安消防部队装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各县(市)消防补助经费,每年安排适当资金支持贫困县消防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消防部队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 (二十)加强公共消防水源建设。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供水等部门要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与老城区改造、新城区扩建、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基础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落实,按照3年还清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到2015年,全市新增消火栓2218个,市政供水管网到达的路段公共消火栓全部安装到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供水、公安消防部门要共享公共水源信息,对于不能正常使用的公共消火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供水部门要进行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率达到90%以上,同时要保证公共消防水源供给,不得擅自停水或降压。2012年底前,住房和城乡建设、供水部门要在开源路、中兴路、体育路等商业密集路段分别新建消防水鹤不少于1个,在新城区白龟湖新建消防取水码头不少于2处,方便消防车停靠取水。要加快农村公共消防水源建设,2015年底前,设置公共供水管网的乡和村庄要按规范要求设置消火栓;没有公共供水管网的地方,要利用河流、水塘、水库、水井等天然水源设置不少于2处消防取水设施;没有给水管网且天然水源缺乏的村庄,要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设置不小于1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 (二十一)强力推进消防队站建设。要鼓励采取“市区共担、区征市建、联审联批”等多种灵活的建设模式,解决消防队站建设投资和建设用地问题。2012年底前,市公安消防指挥中心主体工程要完工,2013年投入使用;“十二五”期间,依托市公安消防指挥中心在新城区建立特勤消防大队,完成全市灭火应急救援模拟训练基地建设。2012年底前,郏县、舞钢市公安消防二中队要建成投入执勤,宝丰县、叶县、鲁山县公安消防二中队要全部开工建设;2013年前,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结合新华区棚户区连片改造工程、卫东区工业园区建设、湛河区湛南新城建设,在新华区西北部、卫东区东北部、湛河区东南部地区分别新建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在中兴路北段商业密集区建立小型卫星消防站,进一步夯实城市消防安全基础保障;2015年前,平新产业集聚区等10个产业集聚区要全部建成现役消防队或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对达不到国家建设标准的消防站要进行升级改造。 (二十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认真落实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联合印发的《河南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指导意见》(豫公通〔2011〕74号),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蓬勃发展,努力构建多元化消防力量体系。要建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2012年底前,鲁山县下汤镇等7个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专职消防队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完成升级改造,70%以上的乡镇兼职消防队发展成为政府专职队;2015年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尧山镇要建成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要全部建成有固定队址、有6名以上队员、有执勤车辆、有必要的经费保障的“四有标准”政府专职消防队;除应建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外,其他乡镇要建成兼职消防队,所有街道以及城市社区、行政村要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十二五”期间,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粮食、棉花、石油、煤炭、药品等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等单位,要全部建成企业专职消防队。2012年底前,全市超大型商市场、超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全部建成火灾高危场所防消联勤专职队,配备轻型消防车和装备器材,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普遍建立防消联勤队伍,设立消防执勤点;2013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防消联勤队伍。要建强消防文职人员队伍,继续实行消防文职人员辅助消防监督执法制度,2012年底前,全市消防文员达到180人。要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保障和优惠政策,逐步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制定并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队标准、执勤模式、工资福利、经费保障、再就业等规章制度,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发展。 (二十三)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要探索利用物联网技术建设消防物联网数据中心,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要大力推广新型防火阻燃材料、火灾漏电保护装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独立报警器等消防新产品、新技术,以科技手段降低火灾风险。要建设完善现代化的应急救援通信指挥光缆网、消防指挥调度网和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强化信息化手段在在社会消防管理和综合应急救援领域的应用。 六、积极创新社会消防管理 (二十四)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管。各县(市、区)要将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列为火灾高危单位,明确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落实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针对火灾高危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应对火灾赔偿的能力和水平。高层建筑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实时记载自身消防管理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实行火灾风险动态管理。 (二十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预警机制。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每半年要对本地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系统要每半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针对性措施。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每季度开展1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与单位星级评定、信用等级评定等直接挂钩,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二十六)强化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各县(市、区)要结合行业、系统特点,建立完善行业、系统消防标准体系和管理机制,探索成立行业消防安全联合会,将消防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服务、培训、评比内容,培育行业消防自治自律能力。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制定住宅物业、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大力开展自查互查、达标创建、等级评定等活动,定期组织考评并将结果纳入行业管理范畴。要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信息作为单位在市场准入、税收、信贷、保险等领域的重要信用评价指标,充分发挥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评价、引导和规范作用。网吧业、娱乐业、餐饮业、旅馆业等行业协会和商会组织要将消防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服务内容,制定行业消防管理办法,不断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七)不断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落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黑名单”制度,依法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或屡犯的,列入“黑名单”进行公示,取消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消防技术服务的资格,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其相关资质、资格。要全面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七、努力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二十八)深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严格按照平政〔2010〕41号文件要求,推进市、县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以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为骨干,以驻平解放军的预备队、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队、基层应急组织和社会力量的辅助队为补充的应急队伍体系。要加强通信、卫生、电力、地质灾害、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下地区依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保安力量等组建城乡一体的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要进一步明确企事业专职队工作职责、理顺管理指挥关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综合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要加强对各类典型、特殊火灾事故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开展各种复杂情况下的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灭火应急救援综合实战能力。 (二十九)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豫政办〔2012〕30号文件和平政〔2010〕41号文件的要求,按时完成消防装备评估论证,大力推进部队灭火救援常规装备、特种装备和防护装备的配备、淘汰和更新。2012年底前,全市配备高性能城市主战消防车4台、56米高喷车1台、战勤保障供液车1台、宿营车1台、供水车1台、静中通指挥车1台,淘汰更新普通消防车2台,配齐重型、轻型地震救援队特种救援装备和消防员个人防护类器材装备4200件(套);汝州市、舞钢市、鲁山县、新城区分别配备高性能城市主战消防车1台。2013年,所有执勤消防中队要达到“四个一”的基础配置,市区配备56米以上举高喷射消防车和不低于53米的举高车各1辆。所有服役年限5年以上的个人防护装备全部淘汰更新,32种特种防护装备必须全部达标。2014年,市级战勤保障队配齐多功能抢险救援、排烟、照明、化学事故抢险救援、防化洗消、侦检、强臂破拆等7种专勤消防车。2015年,市级战勤保障队配齐器材、供水、供液、供气、加油、卫勤、装备抢修、饮食、发电等9种战勤保障车。要进一步完善与铁路、公路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运送和持续保障能力。 (三十)加强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交通运输、环保、气象、地震、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订应急预案,细化职责任务,明确指挥关系,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社会保障体系。要健全一体化运行管理机制,落实应急工作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要情通报等制度。要完善常态化培训演练机制,制定应急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市政府每半年、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由多力量参加、多部门协同的综合性应急演练。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 八、强化消防宣传教育 (三十一)构建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格局。要开展“平安社区(农村)”创建活动,每个社区落实1名消防宣传员,每个居民小区落实1名消防管理员,每栋高层建筑落实1名消防督导员。各级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单位应设置消防专题、消防专栏,及时报道消防工作动态,义务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各社会单位要利用单位楼宇电视、LED(发光二极管)电子屏幕等各种形式,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向公众提示防火灭火和火场逃生知识。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把消防教育作为学校课程教育的重要内容,督促学校每学期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消防教育,并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村(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开展典型火灾警示教育,每年组织村(居)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 (三十二)开展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要认真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201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创建“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不少于2所。《平顶山日报》要开辟消防专栏,每月刊发不少于1期的消防专题报道;市广播电视总台要在所属频道定期滚动播放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科教片,积极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广播电台每年组织1次消防人员走进直播间,解答群众关心的消防热点问题。移动、联通、电信、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要广泛利用手机短信、网络微博、公交车体站牌、出租车电子广告屏等媒介宣传,高频次、高密度传播消防安全知识。要加大消防橱窗、电子屏、大型标牌、提示牌等宣传载体建设力度,加强消防教育馆、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宣传示范街建设。2012年底前,依托消防宣传车搭建流动宣传服务平台,利用3G通信技术建立网上消防安全教育馆,全市建成消防科普教育基地不少于2处,每个县(市、区)打造消防宣传示范街不少于1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积极发动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宣传活动,积极引导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宣传培训、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等活动。 (三十三)强化针对性教育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干)校、公务员培训机构要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每年轮训阶段讲授不少于1节消防知识课。科技、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和普法教育、就业教育等内容,每年组织再就业人员、务工青年、农民工等不同群体开展不少于1次消防知识教育。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敬)老院、慈善机构管理人员和孤寡老人的消防常识培训。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社会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每周组织不少于1期系统、行业消防知识大讲堂活动,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消防素质。各县(市、区)每年要对乡镇长和村“两委”负责人消防培训不少于1次,培育基层消防管理“明白人”。村(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开展典型火灾警示教育,每年组织村(居)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要组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以及保安、电(气)焊工参加消防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培训。2012年,全市30%的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要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3年达到80%,2014年达到100%。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