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职责分工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2〕66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01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职责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2011〕83号)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确保节能减排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要对涉及本单位的工作进一步分解和细化,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市发改委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按年度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对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督促检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

  平顶山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职责分工

  一、调整结构,着力构建节能环保型产业体系

  (一)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1.坚持内涵发展和科技引领,围绕建设全国重要的新型能源化工基地和现代装备研发制造基地,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特种钢材、新型建材、农产品加工、纺织服装等传统优势产业,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产品附加值。强化龙头带动,完善配套关联,延伸产业链条,形成循环产业链,实现产业高端化、信息化和规模化融合,显著降低单位产品能耗。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优化产业布局,加快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引导传统优势产业向集聚区集聚,实现规模化、集群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  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二)大力发展低耗能、高附加值产业   3.贯彻《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平文〔2009〕18号),着力发展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业,加快发展高成长性服务业,2015年,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2010年提高18个百分点以上。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邮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平政〔2010〕73号),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生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占全市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16%以上。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5.适应消费结构升级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新要求,大力发展装备制造、食品、轻工、新型建材等高成长性产业。

  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6.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主要以风电开发建设为主,“十二五”规划建成大唐宝丰红石山4.6万千瓦、郏县云阳寨3.4万千瓦、卫东区马棚山3万千瓦等风电项目,到2015年风电装机达到30万千瓦以上,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5%左右。

  7.市发改委,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7.合理布局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在热负荷稳定可靠、以工业供热为主的企业和产业园区建设背压式热电机组,发展集中供热。

  市发改委负责   8.加强城市燃气管网建设,加快市区天然气置换煤气工程,在气源保障前提下推动车用燃气发展;推广煤炭高效、洁净化利用技术,降低原煤直接利用比重,减少资源消耗。  市发改委牵头,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9.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用能条件,构筑农村绿色能源体系,推进绿色能源县示范建设工作。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平顶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控制增量,严把源头控制关口

  (四)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过快增长   10.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抑制我省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48号),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1.坚持高标准建设产业集聚区,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2.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信贷投放。  市发改委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公室、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负责    (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13.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  市发改委负责   14.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县(市、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县(市、区)及时预警调控。  市发改委牵头,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平顶山供电公司负责   15.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杜绝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等现象。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六)完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16.实行能耗控制关口前移,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落实先进能耗标准和合理利用能源的重要措施。制定实施平顶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将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平顶山供电公司负责   17.加强对县(市、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发改委负责   18.节能审查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  市环保局负责   20.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编制区域、流域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业规划时,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负责

  三、优化存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

  (八)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21.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开展落后产能全面排查,在摸清“两高”落后产能底数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并加强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22.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每年要向社会公布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23.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建议生产许可证发证机构吊销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负责   (九)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落后设备和工艺   24.落实国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对生产和销售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高耗能落后设备和产品,要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负责   25.对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产品和工艺,要限期更新改造或淘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负责   (十)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26.组织开展“两高”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检查,督促各县(市、区)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27.坚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相结合、淘汰落后产品与产品提档相结合,引导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发展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快产品结构升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8.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重点用于解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问题,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9.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和县(市、区)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负责

  四、加大投入,全面加强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

  (十一)加快节能重点工程建设   30.实施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重点节能工程。到2015年,全部完成低效工业锅炉、窑炉、电机、变压器等更新改造,主要耗能设备能效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完成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基本淘汰白炽灯,高效节能空调市场占有率达到80%以上,高效节能的冰箱、平板电视、洗衣机、电机、汽车等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十二五”时期,形成15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十二)强力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   31.实施水污染深度治理工程,完成80家重点排污企业废水深度治理、中水回用和清洁生产,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0.25万吨、0.03万吨。  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   32.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到2015年,6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农业源污染物排放量削减10%以上。

  市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负责

  33.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全面完成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脱硝改造,完成6家冶金、焦化、水泥、建材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形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能力0.26万吨和0.44万吨。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34.实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程,完成13家固废、危废排放企业废弃物污染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安监局负责

  35.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完成6个铅、汞、铬等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

  市环保局负责   (十三)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36.到2015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万立方米/日以上,污水处理能力达到60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达到85%,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全部达到一级A标准,新增湿污泥处理能力100吨/日,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  市发改委牵头,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   37.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场的扩容改造,全面完成市、县以上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处理。2015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市发改委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38.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  市发改委牵头,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负责   39.市和县(市、区)财政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制定管理办法,采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支持和引导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0.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企业要承担本单位污染治理和资金筹措的主要责任。

  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突出重点,深入推进关键领域节能减排

  (十五)抓好工业节能减排

  41.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化工、建材、造纸、纺织、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创建一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负责

  42.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高耗能行业建设一批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提高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43.实行火电、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44.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改造,新建烧结机必须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45.有色、建材、焦炭等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46.“十二五”时期,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28%。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负责

  (十六)强化建筑节能降耗

  47.贯彻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使市区的建筑节能执行率达到100%,实施率达到98%以上;各县(市、区)建筑节能执行率达到100%,实施率达到90%以上。“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实施,进一步增强监管力度,全市建筑节能实现新增节约标准煤9万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48.从隔热保温市场准入、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审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建筑销售等关键环节入手,凡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的,一律不准销售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   49.推广智能楼宇节能控制系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50.实施“节能暖房”工程,加快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推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可再生能源在新建建筑中应用面积达到25%以上。到2015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41万平方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   51.推广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等自保温结构体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52.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形成比较完整的新型建材产业链条,力争实现新型墙材产量翻一番,达到110亿标块。  市发改委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新型建材管理办公室负责   53.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在普遍使用高压纳灯和节能灯的基础上,推广LED、太阳能等新型光源路灯,进一步提高高光效、长寿命光源应用率,有条件的新建路段要积极采用太阳能路灯;实现数字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逐步实施路灯远程自动控制系统方案;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凡装饰和亮化部分均采取高效能、低电耗LED、冷阴极灯、高光效荧光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54.“十二五”时期,公共建筑单位面积电耗下降10%。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十七)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55.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强交通运输管理,推广不停车收费系统,推行公交优先通行制,优化城市交通信号系统,提高智能化控制水平,减少交通拥堵。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   56.加速淘汰老旧汽车,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市商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负责

  57.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输配电网络。

  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58.鼓励城市出租车、城市公交车“燃改气”,鼓励发展厢式运输、甩挂运输,引导运输经营者购买、使用节能、环保的车型。

  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59.加快研发和使用节能先进技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等。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60.大力推动物联网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完善公众交通出行信息系统和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推广。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61.开展车站等节能改造。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62.“十二五”时期,客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6%,货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2%。二氧化碳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明显降低,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基本形成。

  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负责

  (十八)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63.积极推进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方式的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改造,开展公共建筑围护结构和中央空调、电梯、风机、水泵、水龙头等设施节能综合改造,鼓励使用蓄冷、蓄热空调技术,到2015年,全部淘汰低效燃煤供热锅炉。“十二五”时期,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6%。

  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

  64.积极推进公务车改革,严格控制公务车数量,加强公务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

  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

  65.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到2015年,创建10家示范单位。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十九)做好商贸流通节能减排   66.推动商业企业(市场)开展照明、空调、电梯、冷藏及其他耗能设备节能改造,建设一批节能型商场、超市。引导住宿业企业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削减污水、垃圾及废气排放,创建绿色低碳宾馆。  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负责   67.以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开展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执法检查。  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   68.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逐步建立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负责   69.在洗浴、洗染、洗车、美容美发等高耗水服务行业,推广节水技术和产品。  市商务局、市水利局负责   70.“十二五”时期,商贸流通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6%。

  市商务局、市统计局负责

  (二十)开展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71.加快实施农业灌溉以电代油。市发改委牵头,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平顶山供电公司负责   72.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严格控制新增渔船数量,淘汰高耗能老旧农用机具。鼓励农民使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  市农业局、市农机局、市畜牧局负责   73.逐步推进乡镇和农村禁用实心粘土砖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74.结合建材下乡,在农村推广应用保温、省地、隔热新型建筑材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负责   75.以解决农村生活环境脏、乱、差和污染突出问题为重点,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积极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运行机制,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垃圾处理设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76.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制订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有关奖励政策,对使用配方肥料的农户实行资金补贴和对配方肥料生产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77.坚持流域统筹,水陆结合,持续推进辖区内淮河重点流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及沿线水污染防治,每年确定工作重点,开展环境综合治理。  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负责   78.实施河道治理工程,推进北汝河平顶山许昌段等重点河段综合治理,通过天然河道和人工硬质河道水污染净化,大幅度提高河道自净能力。对部分重点防控区域,组织开展受污染土壤、场地、河流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负责   (二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79.依法加强年耗能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百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十二五”时期,百家企业实现节能300万吨标准煤。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加快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逐步完善能源利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百家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实行强制能源审计,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必要时对其新建高耗能项目暂停受理和审核。平煤神马集团、姚电公司、鲁阳发电公司、舞钢公司等企业要争当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负责

  六、加快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建设,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十三)加快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建设   80.落实平顶山市循环经济方案,围绕平顶山市循环经济发展目标,全面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和社会循环体系建设,从企业、产业、集聚区到城市等各个层面,建立起符合平顶山特色的循环经济体系。到2015年,实现平顶山市循环经济方案规划的各项目标,建设成河南省循环经济示范城市。  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十四)进一步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   81.以产业集聚区为载体,着力打造“煤炭、煤化工、盐化工、有色、钢铁、电力六大循环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要求,规划、建设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通过引进关键链接技术,建设关键链接项目,开展废弃资源、能源和伴生副产品梯级和重复利用,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能量梯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2015年,建成5个循环经济示范产业集聚区和3个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建成全国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矿产资源总回收率达到35%以上。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十五)加快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82.以产粮大县、畜牧大县为重点,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制定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重点支持利用秸秆生产饲料、肥料等。依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和有机肥工程,形成“养殖废弃物-沼气-有机肥-高效生态种植”循环产业链。  市发改委牵头,市畜牧局、市农业局,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83.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畜禽粪便资源化率达到95%以上。  市畜牧局、市农业局负责   (二十六)加强资源再生利用   84.加快构建以城市社区分类回收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枢纽、分类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市商务局负责   85.建设再生资源基础回收系统,在社区新建150座回收亭;改扩建200座环保回收站。建设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在市郊建4个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对各回收亭、回收站送来的废旧物资进行聚积、分拣、加工、交易,促进废旧物资再生利用。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市市场服务中心、市商务局负责   86.建设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系统,在新华区建设以废家电、废塑料、废铜、废铝等废旧金属物资为主的加工利用中心;在卫东区建设以废玻璃、废纸为主的加工利用中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到2015年,建成1个废家电回收拆解市场,建成4个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和2个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中心。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市市场服务中心、市商务局,新华区政府、卫东区政府负责   (二十七)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87.重点围绕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工业、农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负责   88.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及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0〕179号)文件精神,认真编制《平顶山市“十二五”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方案》,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定期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鼓励引导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到2015年,创建10家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十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89.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我市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  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90.加快电力、化工、冶金、纺织、食品、造纸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淘汰落后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负责   91.加强城乡生活节水和雨水集蓄利用,推广应用节水器具。  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92.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建设平原农区节水灌溉示范工程。  市农业局、市水利局负责   93.加强丘陵、浅山区坡改梯改造,大力兴建水窖,充分利用有效降雨蓄集水源,建设微集水滴水灌溉示范工程。  市农业局、市水利局负责   94.推进再生水、矿井水、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  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   95.创建一批节水型灌区、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区。“十二五”时期,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  市水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公用事务管理局、市统计局,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十九)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96.支持重点发展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积极培育具有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一条龙服务的总承包公司,支持以大气环保设备、井下环保设备为重点,加快电厂脱硫除尘一体化等技术研发。加快发展利浦仓储罐等环保产品,提高本地配套服务能力。重点支持中材环保公司、天成环保公司、平煤机公司、中洁环保公司、叶县东佳公司等环保设备制造企业。大力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咨询、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等节能环保服务业。2015年,形成3家产值超亿元、具有较强竞争力节能环保产业骨干企业。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

  七、依靠科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三十)加大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力度   97.加大节能减排重点技术研发支持力度,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专项,重点开展煤层气综采利用、焦炉煤气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处理关键技术、环保成套装备技术、秸秆等生物质资源化利用技术、水资源保护和节水技术、低品位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的研发。  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98.推动组建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战略产业联盟,创建节能减排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一)加强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   99.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加快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负责   100.发挥产业集聚区作用和优势,通过自主创新、高新技术孵化、承接产业转移等途径,加快促进高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重污染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生态修复关键技术、建筑节能技术、LED散热技术等节能减排技术成果转化。  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二)加快先进适用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   101.贯彻落实国家、省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  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   102.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回收、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等节能减排技术。以市场为导向,从市场准入、标准体系、价格补贴、强制淘汰等方面支持节能减排新技术推广应用。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103.加强节能减排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减排技术。  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负责   104.组织开展技术咨询、信息发布、宣传培训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推广节能减排技术与产品。  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统计局负责   (三十三)健全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   105.大力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等节能环保新机制,鼓励采用建设-经营-转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建设运营模式,推动节能环保设施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形成2家年营业收入超2000万元的专业或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106.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脱硫、脱销处理设施运营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07.积极培育节能环保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机关和学校等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在节能减排政策咨询、技术培训和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八、完善政策,健全节能减排激励机制

  (三十四)深化能源资源产品价格改革   108.落实鼓励余热余压发电和煤层气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形成机制。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平顶山供电公司负责   109.积极推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改革。落实鼓励水资源重复利用的价格政策,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  市发改委牵头,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水利局负责   110.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市发改委、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   (三十五)推进能源资源费和环保收费制度改革   111.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112.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率。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113.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  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利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   114.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提高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确保垃圾处理费按标准征收到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六)完善节能环保财政扶持政策   115.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16.落实国家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三十七)落实节能环保税收调节政策   117.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负责

  118.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项目和产品(设备、技术)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119.积极推进能源资源税费改革,将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十八)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

  120.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提高节能减排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实行鼓励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投入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担保政策,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投入。优先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和节能环保领域企业的上市资源培育工作,为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建立完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节能、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节能减排信息通报。

  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九、健全法制,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九)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   121.建立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十二五”节能减排标准编制规划,加快节能环保标准宣贯,重点对有色、钢铁、化工、焦化、纺织、造纸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及重点流域、区域耗能和环保标准的宣贯。  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负责   122.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耗能行业计量器具配备及节能检测(评价)等地方标准,推行绿色产品、绿色企业标准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领域的节能环保标准体系。  市质监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四十)强化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123.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排污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控、省控企业名单。  市环保局负责   124.列入国控、省控的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等重点排污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其中火电机组、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源要同时安装工况监控系统和排污超标预警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125.进一步完善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提升环境管理科学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  市环保局负责   126.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基站和环境监控平台建设,做好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127.加强综合利用认定监管,通过认定的火电机组、建材企业等要逐步安装在线监控装置。  市发改委负责   (四十一)加强节能减排监察执法   128.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29.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市监察局负责   130.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   131.现役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否则视同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扣减脱硫电价款。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132.要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贯彻《计量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市发改委负责   133.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强化管理,建立促进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

  (四十二)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134.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产业布局以及“十一五”节能减排进展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市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十三)严格落实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135.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

  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36.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37.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市发改委、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138.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负责   139.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40.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十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141.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县(市、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142.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  市环保局负责   143.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   144.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各县(市、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负责   145.建立节能减排形势季度监测分析机制,市发展改革、环保、统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农业、能源、电力、石油等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加强节能减排指标跟踪监测,于每季度结束20日内进行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及时提出调控措施建议。  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平顶山供电公司、平顶山石油公司等部门负责   (四十五)强化差别化管理政策   146.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支持鼓励类项目,严控限制类项目,禁止淘汰类项目建设。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支持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项目建设用地。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147.实行能源利用差别化管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扩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继续对钢铁、电石、烧碱、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  市发改委、平顶山供电公司负责   148.按照省相关规定,开展环境容量预算,优化环境容量配置。  市环保局负责(四十六)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149.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优先安排风电、太阳能发电等非化石能源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按照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绩效排序,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发电机组发电上网。

  市发改委、平顶山供电公司负责

  150.加快老旧输配线路和变电站改造升级,降低电力输送环节能耗。市发改委、平顶山供电公司负责

  151.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试点,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市发改委、平顶山供电公司负责

   (四十七)完善节能减排市场机制

  152.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153.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产业集聚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

  市发改委牵头,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54.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市环保局负责

  155.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十八)推进节能减排能力建设   156.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节能减排体系。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进一步加强市节能监察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到2011年底,全市9个县(市、区)政府全部建立节能监察机构。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57.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增强市、县、乡和企业能源统计力量,建立能源统计定期培训制度。  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58.到2012年,规模以上工业全面推行能源统计数据联网直报。  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159.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到2013年重点用能单位配备计量器具能满足《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计量器具的管理需符合《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时进一步加大《河南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准则》的推行力度,积极开展能源计量先进和合格单位评审工作。  市质监局、市发改委负责   160.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建立健全农村环保和污染减排管理体系。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负责

  十一、加强宣传,增强全民节能减排意识

  (四十九)加强节能减排教育培训   161.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加强资源环境国情、省情、市情教育,增强危机意识。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162.开展以节能减排为内容的学校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活动,引导中小学生、幼儿从小树立节能环保的观念,通过中小学生带动家庭,影响社会。各类高等院校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利用自身优势,突出特色,组织开展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宣传、培训。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163.各类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要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职工岗位节能减排知识培训。  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负责   (五十)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活动   164.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要把节能减排纳入重要宣传内容,每年制定实施节能减排宣传方案。  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165.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设专栏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各级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负责   166.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省节能宣传月、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环境日、无车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五十一)倡导节约和低碳的消费模式   167.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落实国家、省要求,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  市发改委牵头,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科协、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平顶山军分区后勤部等部门负责   168.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负责   169.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理念,推行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市总工会负责   170.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节水产品、节能环保型汽车和节能省地型住宅。  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   171.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负责   (五十二)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   172.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  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73.每年组织开展能源短缺体验日活动。

  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174.政府采购强制选择节能和节水产品。

  市财政局、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175.加强机关办公电脑、空调、电梯等设备的用能管理。合理控制政府机关用于能源方面的支出。

  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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