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2〕64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00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指标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12〕7号)精神,现就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新验收并报国土资源部确认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市40%、县(市)60%的比例划入市本级、县(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库,分别由市、县(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使用。市政府将根据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需要,对全市补充耕地指标进行调剂使用。

  二、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由项目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从市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库中统筹安排,同时向指标来源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使用补充耕地指标通知书。指标来源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即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不得延误。

  三、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补充耕地工作,如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利用本县(市)补充耕地指标库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不得自行跨县(市)补充耕地。

  四、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在我市范围内完成。凡各县(市)需在我市以外异地补充耕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办理;外市使用我市补充耕地指标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统筹安排。

  五、对按期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为全市重点项目用地做出较大贡献的县(市),年末由市国土资源局给予资金奖励及一定的用地指标倾斜;对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不力、影响全市重点项目用地的县(市),将其下一年度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首先划转入市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库,超出全年总任务量40%以外部分方可划入县级补充耕地招标库用于本县(市)耕地占补平衡。

  六、全市目前补充耕地指标及今后新增补充耕地指标均按本通知要求管理使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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