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2〕73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042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商务功能区和特色商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加快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2〕97号)精神,推动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以下简称“两区”)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区”发展适用于《平顶山市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平办〔2009〕5号印发)。“两区”内属于《河南省服务业产业发展及鼓励投资指南目录》所列行业的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免或延期缴纳税款。
二、将“两区”重大项目优先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积极推荐为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市服务业引导资金、旅游业引导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相关资金。
三、“两区”规划区内土地出让金市、县两级净收益部分的80%用于“两区”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四、对入驻“两区”的企业和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2012—2015年免收省、市批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五、加强土地保障。“两区”建设所需土地,要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重点保障。“两区”新征土地可分批次单独组卷报批。
六、支持开发存量土地。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两区”开发。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并符合城市规划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七、引导支持“两区”开发主体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联合开发地面公共空间、地下空间和连廊通道,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税费。
八、建立项目审批快速通道。“两区”项目实行联审联批,简化立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市批项目环评文件委托县级环保部门审批。
九、对“两区”内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服务业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允许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允许投资者依法将其所有的高新技术成果、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其对所投资公司的出资。
十、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两区”重点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对“两区”内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要重点扶持,加快审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十一、2012—2015年,对全市“两区”发展工作年度考核前3名的县(市、区),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十二、支持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促进“两区”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