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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在新形势下全面做好低保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记者采访了民政部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
答:最低生活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2007年,在已实施城市低保基础上,农村低保全面建制,实现了低保制度城乡全覆盖。五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切实推进低保工作,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增长了58%和105%,实际补助水平分别提高了136%和187%,全国累计投入低保资金4000多亿元,7500多万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为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低保工作总体规范有序,但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一是服务意识亟待加强,服务方式亟待改进。一些低保工作人员对群众困难不够重视,解决问题不够及时,服务保障不够到位。二是责任落实亟待加强,监管机制亟待改进。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着责任边界不清晰、监管机制不到位、责任追究不严格等问题,骗保、漏保、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时有发生。三是能力建设亟待加强,工作程序亟待改进。低保工作力量、经费、手段与任务要求不相匹配,工作程序上还存在不方便快捷、不公开透明等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突出问题,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国务院出台《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保障措施作出全面部署。《意见》的实施,标志着低保工作向着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专业化管理服务方向又迈进一步,意义重大而深远。
问:《意见》对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有哪些总体要求?
答:《意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对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低保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同时,《意见》明确了低保工作要坚持的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二是坚持公平公正,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三是坚持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问:《意见》对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有什么新要求?
答:现行低保制度主要依据户籍,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或者农村低保标准作为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但在实践中,家庭财产特别是住房、机动车、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大额财产,也是认定低保对象必须考虑的因素。因此,《意见》提出: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明确核算和评估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的具体办法。财产条件的提出,是对现行低保制度的重大完善。同时,《意见》要求: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问:如何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程序?
答:程序公正、职责明晰、要求明确,是低保对象准确认定的基础,也是低保科学管理的必然要求。按照这一要求,我们将从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程序:一是规范申请程序,明确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二是规范审核程序,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责任主体,要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三是规范民主评议,明确民主评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主要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四是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五是规范公示程序,明确在社区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低保家庭成员、收入和保障金额等情况长期公示。六是规范发放程序,明确全面推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确保低保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问:为什么要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答:由于传统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低保核查手段存在不足,隐瞒收入财产、开具不实证明等骗取低保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低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为了保证救助资金真正用到最需要的困难群众身上,根据国家11部委联合印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近年来民政部指导一些地方试点,通过综合比对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信息,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率大幅提高。基于这一成功经验,《意见》提出: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传统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全面建制。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低保工作的新举措,是准确认定住房保障、低保等救助对象的治本之策。
问:如何进一步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
答:低保对象资格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低保家庭困难程度缓解,收入水平超出了低保标准,应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停发低保金;有的在低保标准以下收入发生变动,应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为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我们将全面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进行分类管理。低保经办机构要针对低保家庭成员变化和家庭经济状况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要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问:对群众反应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将采取哪些根治措施?
答:对于“人情保”、“关系保”,我们的态度是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同时,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我们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一是完善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制度,保障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健全监管机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低保工作的专门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定期开展抽查。三是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对备案对象逐一核查、严格管理。四是健全低保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监督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要以省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做好低保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问:如何保证《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答: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民政部将通过政策解读、干部培训、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对《意见》精神进行宣传,使全国民政系统和社会公众了解国家关于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的政策措施。二是进行专门部署。在9月27日全国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回良玉副总理对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民政部希望各地对这项工作进行专门部署,确保《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三是加强督导和检查。《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部将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建立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对各省(区、市)低保工作年度绩效评价。四是加强能力建设。各地民政部门要深入调研,精心测算,为政府制定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提供决策参考,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不断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引入专业社工为低保对象提供心理辅导、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的服务,不断拓展社会救助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