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50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二锛?3c?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附件:财综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