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498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热情,鼓励个体经济发展,推动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自2010年7月1日起,全省个体经营者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