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文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498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热情,鼓励个体经济发展,推动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自2010年7月1日起,全省个体经营者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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