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487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移交至地方税务部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由河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规程暂时保持不变,征收地点以各省辖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公告为准。
三、如有纳税事项需要咨询,请拨打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