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00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豫政〔201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8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11年冬季接收退出现役的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的义务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需要适当提前或者推迟离队的,由大军区级单位审批,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通知执行。
二、积极稳妥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建立了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宣传工作,确保安置改革稳步推进,确保政策调整平稳过渡,确保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全面完成。
(一)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需求,努力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要按照城乡一体原则,进一步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贷款、税收、教育、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指导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免费提供档案管理、就业指导和服务,拓宽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和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确保落实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
对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编制、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科学合理制定计划。中央驻平和驻平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的接收安置计划由省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中央驻平、驻平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其接收安置计划由所在地政府下达。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安排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经省(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安置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负责接收安置。符合易地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安置地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重点安置对象,是各级政府安置的重点。2011年冬季以后退出现役的重点安置对象,安置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中财政支付工资的工勤辅助岗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为确保重点安置对象都得到妥善安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每年都要按时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可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豫发〔2011〕12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豫人〔2007〕55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贯彻中共河南省委豫发〔2011〕12号文件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2012〕17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每年都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专门用于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除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外,各地事业单位应拿出拟招聘岗位总数的5% 专门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公务员招考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的,应首先安置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要按时完成所在地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要优先留用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政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的收缴由各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搞好改革前后安置工作的衔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时执行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新政策,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要继续加大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6〕4号)力度,按照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的有关部署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安置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妥善解决安置遗留问题。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兵役工作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的根基。各级政府一定要强化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任何单位均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歧视性文件,已出台的要按照国发〔2005〕23号文件的要求坚决废止。进一步加强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列支各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强化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切实加大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无故拖延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无故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等情形之一的,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和单位,不能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不得被评为“双拥”先进单位和市级以上文明单位。
二 ○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