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平政〔2012〕72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001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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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制。总体规划,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着力缩小城乡、区域和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2.目标任务。每一所学校符合国家办学标准,办学经费得到保障。教育资源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开齐国家规定课程。教师配置更加合理,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学校班额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消除大班额现象。率先在县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域内学校之间差距明显缩小。2012年,卫东区、舞钢市、石龙区、湛河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2013年,新华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2014年,宝丰县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 2018年,叶县、鲁山县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2019年,郏县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到2020年,全市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部分县(市、区)实现高质量的均衡。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缩小校际办学条件差距
3.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趋势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组织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或县域村庄布局规划,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抓紧编制、完善中小学布局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合理设置学校布点,明确永久性保留学校、过渡性保留学校和撤并学校。县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已有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或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与城镇建设规划、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整治规划相衔接,并严格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行为。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撤并的学校由当地教育部门统筹使用,其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要“物随生走”,归并到新校使用。在农村要充分利用闲置校舍改建为幼儿园,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确实不需要的校舍,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布局调整中保留学校的建设,坚决杜绝教育资源流失。
认真解决人口集中城镇的学位紧缺问题,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市、县两级城乡规划、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平政〔2010〕83号印发)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配套新建或改扩建中小学校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4.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要根据《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建立完善的中小学校信息档案,积极配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薄弱学校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扩容改造等,制订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分步实施方案。要集中开展危房改造、抗震加固,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尽快使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体音美设施等基本达标。着力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妥善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人员配置问题。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主要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市财政依据各县(市、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工作力度和工程进度,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奖励。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学校规划、用地划拨和建设费用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
5.提升中小学信息化水平。要把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育信息化作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教育信息化普及和应用水平。加大教育信息化投入力度,用足用好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中的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加强教育信息化基础环境建设。力争到2015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全部建成校园网,实现“班班通”,有条件的地方为成建制小学配备计算机教室。加强远程教育资源平台建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充分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和方式,把优质教育资源引进课堂教学,有效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加强教育信息化工作队伍和制度建设。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配齐配强信息化工作人员,加强对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纳入政府教育督导评估范围。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师资力量均衡配置
6.严把教师入口关。完善并严格实行教师准入制度,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全面推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公开招聘工作要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不同性质、规模、类型及岗位特点,公开招聘考试既可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教育部门结合 “特岗计划”的实施,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教师岗位需求情况,合理安排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的补充,组织教师公开招聘,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坚决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
7.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2012年前落实国家关于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的要求,参照县镇标准,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及时解决部分农村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偏紧的问题。对人口居住分散的农村偏远地区必须保留的学校和教学点,在核定教职工编制时给予倾斜,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需求;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特别要及时补充接收流动人口子女较多的义务教育学校的编制。县级教育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和调整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各地要对中小学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准确摸清底数,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编制。对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空出的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每年都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及时补充,对挤占、挪用、截留教职工编制和有编不补、空编不用的县(市、区),一经查实,将扣减相应的编制数量。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实行竞聘上岗,对不能胜任教师岗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依照国家及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退休、退职等相关规定,妥善进行处理。空出的编制和岗位由新教师充实。
8.全面提高教师素质。认真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高工程”、“中小学名师培育工程”,大力开展中小学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培训。市、县两级教师继续教育经常性经费要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1.5%,有条件的地方可达到2.5%,并纳入预算安排。各中小学校要按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9.加强校长队伍建设。研究制定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标准。落实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的规定,规范中小学校长选任办法。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落实校长任职资格制度,促进校长专业化,提高校长管理水平。推行校长职级制。
10.健全教师交流机制。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源的调配力度,推动校长和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逐步扩大交流比例。按照因地制宜、市县统筹、政策引导、城乡互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对口支援制度和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农村教师到城镇学校跟岗学习制度,建立骨干教师巡回授课和紧缺教师流动教学制度,广泛开展送教下乡活动。积极推行校长任期制和轮岗制,加大优质学校校长和中层管理人员到薄弱学校交流任职的力度。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职称,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合理设置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任教。城镇同类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同类学校之间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应相对均衡,农村地区学校应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11.切实保障和改善教师待遇。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应该享受的工资、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必须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依法保证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评优等方面实行倾斜,完善津贴补贴政策。加快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建设教师居住小区。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四、关爱特殊群体,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2.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确保其平等的受教育权益。畅通入学渠道,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服务学区或定点学校,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就读。在免除学杂费、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与流入地学生同等待遇。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学校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13.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积极实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程,着力构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监护、帮扶体系,形成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整体合力。要对在校的留守儿童,建立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完善学校教职工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机制,加强与留守儿童家长的沟通联系,注重心理疏导,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在留守儿童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
14.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加大政策倾斜和经费投入力度,改建和新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按要求配备教师,落实特教津贴,为现有特殊教育学校添置必要的教学、生活和康复训练设施,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建立残疾儿童少年确认、登记和组织入学制度,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五、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15.推进管理体制创新。鼓励各地开展城乡教育一体化、教育资源共享等区域性改革实验。本着“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的原则,积极开展义务教育各阶段同层次学校“老校 新校”、“强校 弱校”、 “学区制”等模式探索及“教育联盟”、“强校托管”试点运作。学校实行联合办学,互派师资、统一教学、资源共享、捆绑考核,充分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
16.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创新德育工作方式,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化课程改革,创新教学模式,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努力打造高效课堂。全面落实国家课程计划,开足开齐国家课程,开好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注重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深入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开展艺术普及活动,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深化招生制度改革。落实义务教育学生免试入学制度,任何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进一步改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方式,发挥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导向作用。改革考试评价办法,建立完善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17.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要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市、县两级均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统计、不公布升学人数、升学率等信息,不依据升学考试成绩进行排名,不单纯以升学考试成绩奖惩学校和教师。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程或课时,不得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乱收费。积极开展管理规范化学校创建活动,促进中小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特色发展。严格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和师生安全教育,建设人防、物防、技防于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确保学生安全。
六、加大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保障能力
18. 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落实县级政府义务教育投入责任,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义务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生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进一步加大市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和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要按照规定,征足、管好、用好。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54号)文件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用于中小学建设的比例。加强学校必需的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购置经费保障力度。逐步提高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19.鼓励支持发展民办教育。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社会投资兴办教育。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在土地征用、配套建设、税收、招生等方面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政策,教师在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退休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学生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资助体系。对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资助等相关政策。对成规模的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申请可选派一定数量的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市、县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对民办学校进行表彰奖励。
七、加强领导,完善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
20.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把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贯彻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一项紧迫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扎实推进。各县(市、区)要制定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跟踪掌握工作进度,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21.完善奖励机制。深入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对成效显著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并推荐到省政府、省教育厅进行表彰奖励。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缩小区域内义务教育差距。
22.强化督导监测。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专项督导评估制度,把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信息库,加强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发展差距的监测,及时督促纠正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不当或学校差距过大的现象。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主要指标发布制度,市、县两级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定期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区域内出现达不到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截留或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及时补充缺编教师、不按规定建立实施教师交流机制和继续举办重点校、重点班等违规行为,要对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及中小学校长依法实行问责。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