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于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审的通告〔2012〕4号

文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307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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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平顶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对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一、年审对象: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平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资料: 1.法人签章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2.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上年度6月、12月两个月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书; 3.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统计年报表(国统字1102—1表)和机构事业单位编制册;4.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领取表。

    三、年审时间与地点:用人单位年审时间为2012年 6月8日至 10月31 日。年审地点由市、县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定。

    四、职责划分: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收缴市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市属以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外地驻平机构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高新区和新城区所属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代收。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缴本级政府所属行政区域内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其他有关事项:2012年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全省联网工作第一年,各用人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参加年审,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计算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对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外,从2012年11月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与保障金一并收取;对仍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201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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