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税收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文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486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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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自主申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强化风险管理,提高税法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定期定额纳税人分月汇总申报表》(SB513)(修订表)

2.关于对《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税收管理办法(暂行)》公告的解读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税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食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饮食业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服务的行业总称。

第四条  纳税人,包括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都应当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条  纳税人应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税种的征收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饮食业的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饮食服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同时提供烟酒、饮料、副食品和其他货物所收取的价款。

第七条  对纳税人的计税营业额和应纳税额,应采取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办法确定,对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的纳税人,采用查帐征收办法;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办法。

第八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计税营业额和核定税额一般应按年核定,按月征收。

税务机关核定饮食业纳税人的计税营业额,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一)以票定额法。饮食业纳税人每月开具发票总金额加上核定的未开发票金额计算出的计税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点、规模大小等诸多因素,将饮食业纳税人合理划分为若干类别和等级,并测算出不同类别和等级的未开发票金额。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当每季度将测算确定的纳税人类别和种类以及对应的未开票比例向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后执行。

计税营业额(月)=月累计开具发票金额 未开具发票金额

(二)成本费用定额法。按照纳税人每月所消耗的原料、材料、工人工资、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卫生防疫费、工商管理费和其他费用推算出月计税营业额的办法。

计税营业额=营业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为8%。

(三)以桌(座)定额法。对不同类型或等级的餐饮业户,按照餐桌、包间、座位的多少,结合桌(座)上座率确定月平均营业额的方法。

计税营业额(月)=桌(座)数量×平均营业额×上座率×月份天数

(四)菜单定额法。以纳税人月累计使用菜单所记载的结算金额,加上未用菜单的金额确定月计税营业额的方法。

计税营业额(月)=月累计菜单记载的金额 未使用菜单的金额

(五)蹲点定额法。主管税务机关派人实地蹲点,确定计税营业额的方法

计税营业额(月)=蹲点天数的平均营业额×月份天数

(六)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核定方法。

上述定额核定方法一经采用,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允许变动。

第九条  税务机关进行税款核定必须在充分调查基础上,实行集体研究,并定期进行定额公示。严禁税务人员个人擅自确定或更改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税收定额,促进饮食业税款核定的科学、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饮食业纳税人的巡查力度,对纳税人的营业收入申报额实行动态监控和管理,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调整纳税定额。

定期定额纳税人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按月缴纳税款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纳税期或者按季缴纳税款的连续两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30%时,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实行“以票管税,以票控税”,用票量超过核定计税营业额,除补征税款外要及时按规定调整核定定额。

第十一条  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向纳税人提示纳税风险。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增强饮食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逐步实现饮食业税收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饮食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和相关经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认定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也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认定,实施有效地动态监管,通过发票使用等相关信息反馈及时掌握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确保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在达到起征点后能及时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对未按照规定申请减免税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优惠。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限内,应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定额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限内超出减免限额的,应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必须办理发票领购簿,刻制发票专用章,指定专人办理发票领购事宜,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经营规模和核定营业额确定发票种类和领购限额。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行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规模较小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定额发票。对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和领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严格控制定额发票领购数量。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大对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特别是对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虚开、转借、转让、倒卖发票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饮食业纳税人对支付给高薪雇员的工资报酬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第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办不办税务登记、应申报不申报或少申报应纳税款、应扣未扣或少扣应扣缴税款或有其他涉税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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