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价工[2009]37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23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叶县物价局:<?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你局叶价字[2009]4号《关于调整叶县城乡客运线路运价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豫发改办传真[2009]4号豫机号67《关于降低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审核,同意你局测算的农村公路客运运价。为了保证新的客运运价贯彻执行,现对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本次运价调整涉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你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侵犯乘客利益的发生,严格按照新的客运运价执行。
二、新的客运票价执行时,要在车站、车厢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方便旅客监督。
三、如有线路变动,需另报我局审批。
本文自<?xml:namespace prefix="st1"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