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价费[2009]177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203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物价局:<?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为了加强我市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两种定价形式。
(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自建配套停车场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占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占用公用场地和国家投资建设的体育场、图书馆、医院等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以及商住两用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市、县价格管理部门分级管理。市物价局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政策的制定和管理,各机动车停车场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市定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制定管理。旅游景点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按现行价格分级管理权限管理。国家命名的旅游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停车场收费标准前,需征得市物价局同意。
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占用城市道路和道路附属设施等公用场地停放机动车辆收费的,需经公安交通或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停车在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的;
(二)进入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和经批准收费的体育场、图书馆、医院等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及学校内部停车场对外提供存放服务的停车场在20分钟(含20分钟)以内的;
(三)进入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停车场在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的;
(四)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和殡葬车。
五、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他人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六、市区机动车存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七、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机动车存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存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并使用合法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以上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文件规定执行。我市以往停车场机动车辆看管收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附表:
平顶山市市区机动车辆存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车型 | 白天每车次(元) | 晚上每车次(元) | 备注 |
轻骑摩托车 | 0.5 | 1.00 | 无锁加收0.2元 |
两轮摩托车 | 1.00 | 1.5 | 无锁加收0.5元 |
三轮摩托车 | 1.5 | 2.00 | 无锁加收0.5元 |
小型汽车 | 3.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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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客货车 | 4.0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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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车 | 4.00 | 8.00 | 重车加收2元 |
大货车 | 5.00 | 10.00 | 重车加收5元 |
大客车 | 5.00 | 10.00 | 重车加收5元 |
挂车 | 3.00 | 5.00 | 重车加收2元 |
大拖拉机 | 2.00 | 3.00 | 重车加收2元 |
小拖拉机 | 1.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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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晚上时间指晚上9时至次日早上6时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