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价费[2009]5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16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市妇幼保健院:<?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你院《关于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母婴同室病房床位费的申报》平妇保[2009]22号收悉。根据豫计[2003]164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母婴同室病房在平价费[2008]43号、平价费[2009]20号文件相应房间价格基础上增收5元/床/日。
接文后,请速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