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鲁山县等县(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平价房[2009]173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15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鲁山县、宝丰县、郏县、叶县、舞钢市物价局、财政局:<?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8]821号)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2009]69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你们县(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们县(市)对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本着有利于运用收费机制促进城市建设和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你们县(市)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

1、市政配套设施齐全,有天然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60元/平方米;

2、市政配套设施齐全,没有天然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50元/平方米。

三、为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措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由县(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经县(市)政府批准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和资金分配办法等应遵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2009]69号)执行。

七、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须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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