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价费[2009]10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153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黄冈中学河南学校:<?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你校《关于黄冈中学河南学校申办<收费许可证>的申请》收悉。根据《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的规定,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你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费。高中阶段每生每年16000元;初中阶段每生每年13000元。
二、住宿费。高中、初中阶段八人间每生每年1000元。
三、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按照“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四、对学生退(转)学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五、你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接文后请速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其他未尽事宜,按《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