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13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市区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平发[2008]3号)和《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豫发改收费[2005]18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和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变动情况及我市实际,编制了《平顶山市本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下简称《项目及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及标准》中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为截止2008年6月30日由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其具体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应严格按照《项目及标准》中注明的文件依据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2008年6月30日前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项目及标准》为准;凡未列入《项目及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视为乱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可以拒绝支付。2008年6月30日后国家和省新增或调整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次公布的《项目及标准》,请各收费单位认真及时核对确认,如有误或遗漏,须在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物价局报告。联系电话:2810089。
附件:平顶山市本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部门:电业、交通、财政、税务、司法1、司法续2 、司法续3、广电、邮政、电信、电信续2、电信续3、金融、证券、人事、劳动、 民政、中小企业、文化(文物)、气象 、气象续2 、 气象续3 、地震、统计、仲裁、公安、房产、工商 、国土、规划、建设、建设续2、发展改革、物价、其它、测绘(略)。
二○○八年八月七日